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陆永民、黄全振、张正玲、洪录增诉洛阳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考虑到危房改造的紧迫性,按照《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特定地区或特殊情况下,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可从综合因素考虑提出建筑间距、

考虑到危房改造的紧迫性,按照《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特定地区或特殊情况下,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可从综合因素考虑提出建筑间距、退让、高度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据此,市规划局于4月17日将该项目规划方案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市领导4月19日签批了该项目。市规划局按照《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市政府的批准意见,所审批的河科大21-4#楼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并不违反有关建筑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二、原告所诉称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1、关于21-4#楼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问题。21-4#楼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后退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为5米,小于《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小6米的规定。但原21-4#楼退让距离只有约2.5米,占地面积只有约3.06亩,如机械的按照上述规定,根本不能满足60户居民以及7套学校公房的需求。而且,《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历史街区和传统道路两侧的建筑在满足消防、交通、管线敷设前提下,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少。市规划局根据河科大21-4#楼的实际情况以及居民居住条件的需求,为尽量满足户型使用要求,适当减少退让道路距离,并不违反有关规定。2、关于未显示绿化率的问题。《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建筑基地内的公共绿地面积在居住区内组团不少于….,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21-4#楼系独栋居民楼,不是配套小区,不适用上述规定的情况,且该楼两面临街,其他两边是固有建筑物,该楼占地面积只有3.06亩,原本就没有、也不可能有任何绿化面积,故在原址拆建的情况下,根据现实状况和居民的居住需求,无法规划绿化面积。3、关于北向户型日照的问题。市规划局审批的21-4#危楼项目,改造后的户型两侧为一梯三户,中间两个单元均为一梯两户,原告起诉的情况不实。东二单元共七套为纯北向户型,但该设计并不侵害居民的利益,因为根据建设单位承诺,该七套朝北户型其中的六套提供给河科大用作公寓,一套由建设单位自行处理,不作为居民的安置房源。剩余房源还有63套,满足居民安置及日照的需求。综上,市规划局作出的河科大21-4#楼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符合《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合法有效,原告诉称无理,请求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1、洛阳市旧城开发改造(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洛旧改立字(2011)10号关于涧西区郑州路21-4#住宅楼列入危旧小区改造项目的批复;2、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2011)20号会议纪要;3、河科大21街坊-4#居民代表关于河南科技大学21街坊-4#等危旧住宅楼拆迁重建工程搁置原因的情况反映;4、洛阳市旧城开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2013)2号会议纪要;5、洛阳市旧城开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河南科技大学21-4#住宅楼改建项目地上附属物拆迁面积的审核意见》;6、涧西区政府(2013)5号常务会议纪要;7、洛阳市房屋安全管理处洛房鉴字2014第006号《房屋安全鉴定书》。

证明:自2011年11月洛阳市旧城开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涧西区郑州路21-4#住宅楼项目纳入危旧小区改造,经洛阳市房屋鉴定处鉴定洛阳市涧西区郑州路21-4#住宅楼为C计危楼。

第二组证据:1、河南科技大学21-4#住宅楼地块规划技术要点通知书;2、河南科技大学锅炉房地块规划技术要点通知书。

证明:被告针对河科大21-4#改造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河科大21-4#住宅楼地块、锅炉房地块的规划技术要点。

第三组证据:1、涧西区人民政府洛涧政函(2014)52号《关于批复河南科技大学21-4危旧小区项目规划总平面图的函》;2、涧西区人民政府洛涧政函(2014)53号《关于批复河南科技大学21-4危旧小区项目规划总平面图的函》;3、河南科技大学21-4#危旧小区改造指挥部《关于河南科技大学21-4#危楼改造工作的情况说明》;4、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对河科大21-4#住宅楼设计方案中7套朝北户型的情况说明。

证明:建设单位就河南科技大学21-4#危旧小区项目的总平面设计及单体方案设计,向被告洛阳市规划局针提交申请,并就设计方案中7套朝北的户型,作出不作为安置房源对居民进行安置的承诺说明。

第四组证据:1、编号(2014)重要建筑第2号洛阳市重要建筑规划审批表;2、河南科技大学21-4#住宅楼改造项目设计方案图。

证明:被告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审批方案符合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三人涧西区政府述称:一、涧西区政府是21-4危旧小区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者。涧西区政府提交并经市规划局批准的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是结合21-4危楼的具体情况与相关法律规范的结果,充分考虑了该楼的地块面积、周边环境以及居民的居住条件,在现有条件下争取了居民的利益最大化。二、原告诉称的理由不能成立,该批准方案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1、《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二十三条是针对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一般规定,而二十四条到二十九条均是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特殊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在历史街区和传统街道两侧的建筑在满足消防、交通、管线铺设前提下,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可适当减小。”本案涉及的方案退让距离为5米,完全符合第二十六条的适当距离的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特定地区或特殊情况下,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可从综合因素考虑提出建筑间距、退让、高度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本案设计方案经过市政府批准,符合程序规定,退让距离不存在违法之处。2、根据《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是关于居住区组团、小区、居住区的最低绿化率,上述居住区、小区、居住区以及该条中所提到“旧区”均指的是具有一定人口和用地规模,并集中布置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绿地、道路以及其他各种设施,被城市街道或自然界限所包围的相对独立地区。而21-4危楼是一栋单体楼房,原有的院内区域就没有绿化和其他设施的位置。鉴于此,考虑到最大限度扩大居民居住空间,在多方努力协调下,河科大又提供原锅楼房所占地块用于该楼房的改造。所以,关于绿地设计不存在违法之处。三、北户型在开发之时,涧西区政府就协调河科大作为河科大公寓使用,不作为房源向居民提供。相关法律并无公寓居住空间获得日照的规定,北户型设计并不侵犯居民权益。综上,涧西区政府认为,市规划局批准的21-4号楼的设计总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诉求应予驳回。

涧西区政府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