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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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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超诉被告魏都区人民政府、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第三人西关社区居民委员会、杨峰云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被告魏都区人民政府辩称,一、根据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西关社区实际情况,并征求意见,被告决定对西关社区进行城中村改造。改造期间,指挥部与第三人杨锋云签订搬迁补偿及安置房屋置换协议并不存在过错和不

被告魏都区人民政府辩称,一、根据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西关社区实际情况,并征求意见,被告决定对西关社区进行城中村改造。改造期间,指挥部与第三人杨锋云签订搬迁补偿及安置房屋置换协议并不存在过错和不作为。理由如下:一、指挥部与杨锋云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时,原告与涉案房屋、被告不存在法律关系,指挥部也无理由和依据与原告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杨锋云持有涉案房屋的房产证,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指挥部与杨风云构成拆迁与被拆迁的法律关系,故其依法获得搬迁补偿的权利。截止指挥部与杨锋云签订搬迁补偿与安置协议,其房屋所有权证并未被房屋主管部门撤销或者注销,作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没有理由怀疑该房产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更没有义务去审查该房屋是否存在产权纠纷,只能理所当然的认定其是合法有效的证件,可以与杨锋云签订搬迁补偿与安置协议。且杨锋云在购买涉案房屋后,已经在原房屋基础上进行了加盖,指挥部按照实际丈量的面积,所做的房屋置换及经济补偿,均是按照城中村改造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的,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利益。故造指挥部与杨锋云签订搬迁补偿与安置协议并不存在过错。二、2010年3月19日,指挥部在搬迁范围内张贴通知,告知全体被搬迁居民凡是因买卖宅基地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提供法院的财产保全手续到指挥部说明情况,指挥部凭法院财产保全手续会暂缓与相关当事人签订协议。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法院审理的,指挥部再办理城中村改造相关手续。超过指定时间的,指挥部以现宅基地房产证持有人为对象签订协议,进行城中村改造。通知发出后,原告并没有向指挥部提供相关的法律文书来阻止指挥部与杨锋云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或者要求指挥部暂缓与杨锋云签订协议。故指挥部不存在不作为。三、2010年3月,指挥部与杨锋云签订了搬迁补偿与安置协议,依据是杨锋云持有的房屋产权证明。原告以其母亲与杨锋云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以及认为原许昌市房产管理局为杨锋云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违法所提起的诉讼,分别于2012年4月和2013年4月才作出终审判决。此时,距指挥部与杨锋云签订协议的时间已迟滞了2年到3年的时间。怎么能让几年之后的结果追溯到几年前从而认定被告有过错,显然,原告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四、原告的诉状中述明,2007年5月,涉案房屋是原告母亲偷偷卖给杨锋云的,后又冒充原告已故父亲刘万宾的签名为杨锋云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随后原告又通过一系列的诉讼确认了其母亲与杨锋云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以及认定了房屋主管部门为杨锋云办证行为违法,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生效的法律文书足以说明,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是其母亲以及房屋主管部门,被告等并未有损害其任何权益,原告应当向真正的责任人主张权利。另外,信访处理意见中已明确告知了原告对处理意见不服的权利救济途径,已经履行了相关的职责。综上,原告起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指挥部与杨锋云签订搬迁补偿及安置房屋置换协议不存在过错,被告魏都区人民政府亦不存在过错和不作为。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魏都区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

《关于成立西关办事处西关社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的通知》(区西关委字(2010)2号)。

该组证据证明西关办事处西关社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的,其职责是开展具体的改造工作。

第二组证据

魏都区西关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一、二、三号公告各一份。

该组证据证明2010年3月12日,指挥部向拟搬迁的西关社区居民公告了搬迁安置补偿办法、奖励办法以及安置房屋分配方案。

第三组证据

1、杨锋云的身份证一份;

2、房屋所有权证一份;

3、搬迁补偿及安置房屋置换协议一份;

4、领款登记表。

该组证据证明1、杨锋云持有本次搬迁范围内住房的所有权;2、西关社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依据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按照搬迁安置补偿办法、奖励办法以及安置房屋分配方案与杨锋云签订搬迁补偿协议没有过错;3、指挥部已经将补偿款支付给杨锋云,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组证据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一份。

该组证据证明原告起诉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锋云、赵秋花撤销房屋所有权证纠纷一案的终审判决于2013年5月9日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五组证据

关于买卖宅基地涉及纠纷问题的通知一份。

该组证据证明西关社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于2010年3月19日在搬迁范围内发布了关于买卖宅基地涉及纠纷问题的通知,告知了拟搬迁居民若存在宅基地买卖纠纷注意事项以及如何处理。

第六组证据

1、关于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问题的通知

(豫政文(1993)152号)一份;

2、许昌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一份;

3、许昌市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许政办(2007)73号)一份;

4、魏都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许区政(2008)13号)一份.

该组证据证明1、本次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部分政策文件依据;2、指挥部是严格按照该依据开展工作的。

被告指挥部辩称,我方属于政府的临时机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我方提出过请求。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被告指挥部未提交证据。

第三人居委会述称,本案与第三人居委会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将居委会列为第三人不适当。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诉讼中,第三人居委会未提交证据。

第三人杨锋云述称,一、原告主张魏都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与事实不符。政府与杨锋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是基于杨锋云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原告不持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被告没有义务与原告签订搬迁补偿及安置房屋置换协议。二、不存在给予原告补偿的理由。2010年3月31日,指挥部与杨锋云签订了搬迁补偿及安置房屋置换协议。指挥部未与原告签订协议是因原告没有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原告提供的民事和行政判决最早的生效时间分别是2012年和2013年。指挥部不可能与原告签订协议。原告不符合签订协议的要求,不存在给予补偿的理由。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诉讼中,第三人杨锋云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

1、魏都区西关街道办事处西关社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第一号、第二号、第三号公告;

2、杨锋云与指挥部签订的《搬迁补偿及安置房屋置换协议》;

3、西关街道办事处及指挥部出具的《关于买卖宅基地涉及纠纷问题的通知》。

该组证据证明指挥部依据公告及规定与杨锋云签订了搬迁补偿及安置房屋置换协议。

第二组证据

杨锋云持有的房产证。

该组证据证明杨锋云在房屋被拆迁时持有合法有效的房产证,符合指挥部的通知和公告的要求,有权利与指挥部签订搬迁补偿及安置房屋置换协议。

第三组证据

1、(2012)魏行重字02-1号行政判决书一份;

2、(2013)许行终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一份。

该证据证明两份判决书均没有撤销杨锋云持有的房产证,杨锋云取得该房屋属善意取得,指挥部与杨锋云签订的协议所依据的房产证在签订时合法有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