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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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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庞红梅不服被告人社局于2014年5月30日为其颁发的第20144153号职工退休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被告人社局辩称,1、被告按照工人身份为原告庞红梅办理退休手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1)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被告人社局辩称,1、被告按照工人身份为原告庞红梅办理退休手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1)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女干部退休年龄为55周岁,女工人退休年龄为50周岁。根据庞红梅所在单位新乡市烟草公司向被告呈报的退休审批表,新乡市烟草公司是在庞红梅年满50周岁时向人社局申请为庞红梅办理退休手续的,由此说明庞红梅所在单位已经被认定是工人身份。并且该退休审批表中明确显示,新乡市烟草公司已于2014年2月23日至2014年3月3日对庞红梅的基本情况及申报退休事宜进行了公示,庞红梅在公示期内并未提出异议。(2)、被告是依据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表为庞红梅颁发的职工退休证,职工是按干部身份退休或是按工人身份退休主要是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职工档案材料综合认定的。中共新乡市委组织部、原新乡市人事局新人字(88)221号《关于做好干部计划管理工作的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集体企业、乡镇企业聘用干部,由县以上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审批”,第六条规定:聘用制干部按豫劳人干(1988)12号文件规定,不实行试用期,规定聘期一般3至5年,到期可解聘,也可续聘,聘用期间享受同级干部待遇,解聘后恢复原待遇。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新乡市计划委员会、原新乡市人事局新人字(89)124号《关于我市1989年新增干部指标的使用意见》第三条第四款规定:“所有录用干部和聘用干部的手续,一律报市人事局审批,到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的聘用干部,由人才交流中心审批;到全民企事业单位和闲散科技人员的聘用以及到乡镇企业的录用手续,由干部调配科审批”。第五款规定:“聘用干部受聘期间,享受同级干部待遇,聘用期满后,需要续聘或解聘的,仍报市人事局审批”。豫劳人干(1990)8号《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全民事业、企业单位聘用制干部流动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聘用干部流动其流向应是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可以到企业,全民单位可以到集体,但不允许调往国家行政机关。企业向事业单位流动的要从严控制,对于调往集体单位的,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单位聘用干部身份”。第三条规定“聘用制干部需要转换工作岗位时,使用统一印制的《聘用干部流动介绍信》,审批程序按现行干部调动的审批办法办理”。豫劳人干(1989)24号《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社会上招收干部实行聘用制意见》第六条规定“被批准流动的聘用干部,应与原单位解除合同,与新接收单位重新签订聘用干部合同”。根据新乡市烟草公司向人社局申请退休审批时提供的庞红梅的个人档案,庞红梅于1980年8月由辉县市烟草局劳动服务公司招为集体所有制固定工人,1989年8月经辉县市人事局审批成为聘用制干部,1997年1月被辉县市烟草局(全民所有制企业)选招为合同制工人,1997年8月由辉县市烟草公司流动到新乡市烟草公司。根据前述政策性文件的规定,对聘用制干部的审批、待遇、流动、身份转换等都有明确的程序和严格的要求:聘用制干部要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有聘期,聘期期满后可以续签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没有续签就失去聘干身份,聘用制干部流动要符合条件并按程序进行,流动到新单位后要与新接收单位重新签订聘用合同,且新人字(89)124号文件规定聘用制干部一律由市人事局审批,县市区已无权审批,需要续聘的也要报市人事局审批。但庞红梅的档案中未见1989年的聘用合同和任何续聘合同,也没有聘用制干部流动的相关手续。因此,根据前述规定,庞红梅已不是聘用制干部身份,并且其1997年1月份由辉县市烟草局劳动服务公司(集体所有制企业)选招为辉县市烟草局(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时,身份明确的是合同制工人,而非聘用制干部身份。(3)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人法发(1991)5号《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三条规定“聘用制干部受聘十年(本规定颁布之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并在聘用岗位上退休、退职的,原则上可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故根据聘用制干部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省市关于退休的政策法规并结合庞红梅的档案,被告人社局认定庞红梅不符合干部退休条件,应按工人身份退休。2、被告作出第20144153号职工退休证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2014年,新乡市烟草公司向被告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了庞红梅的个人档案,要求为庞红梅办理退休手续。人社局依法受理了新乡市烟草公司的申请后,对庞红梅的个人档案及相关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审查,最终认定庞红梅不符合聘用制干部身份,故依法按照工人身份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综上,被告作出的第20144153号职工退休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予以维持。故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庞红梅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新乡市烟草公司的陈述意见是:庞红梅确实是其单位聘期的干部,是其单位的财务科科长。庞红梅是按照工人退休或是按照干部退休,其认为应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规定进行办理。按照国家有关职工退休的法律法规和人社局有关要求,2013年9月,其公司将庞红梅等五人的档案连同退休表格等相关资料手续送交人社局进行退休审批。2013年9月23日,其他四人的退休审批表已盖章通过,庞红梅的退休审批表未盖章,并且庞红梅的退休审批表上被新增批注了“干部”两字。原因是庞红梅档案中有一张89年的聘干表,90年前的聘干就是干部了,因此不予批准退休。当月,其公司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并达成尊重个人档案,尊重人社局行政审批意见,依据公司内部文件,将庞红梅改任为财务科协理员职务的一致意见。2013年12月,人社局电话通知其单位调阅庞红梅及有关人员档案,并指出:企业女职工是否为干部,可看档案中的89年企业干部职务工资审批表;1986年12月之后聘干的企业女干部,可以视为工人,50周岁退休。因庞红梅的档案中无89年的企业干部职务工资审批表;庞红梅当时工作单位为集体企业,集体企业是没有干部的;庞红梅档案中的聘用干部审批表载明的时间为89年8月1日,不能说明庞红梅的干部身份。2014年3月,按照人社局的要求,新乡市烟草公司重新提交庞红梅及王建峰的人事档案及相关退休手续报人社局审批。月底获悉王建峰顺利通过了退休手续,而庞红梅的人事档案被人社局留置。2014年5月29日,人社局通知其单位说庞红梅的退休手续已审批通过,新乡市烟草公司人事科根据人社局的审批结果,于当月为庞红梅办理了退休手续。目前,庞红梅享受新乡市退休人员和本单位正常退休人员待遇。第三人新乡市烟草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作如下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