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证据证明原告有干部身份,被告作出的职工退休证程序违法,应当撤销,理由是:1、原告聘干适用新人字【88】221号文件,不适用其他文件,该文件显示聘期灵活掌握,没有规定必须签订聘干合同。2、原告在工作期间一直是被公司按照干部身份对待的,原告被新乡市烟草公司聘用财务科副科长,具备了聘任合同的效力和内容,且该聘任文件符合国家烟草总局等改革决定的规定内容,可以印证1997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第三人按照相关规定聘任庞红梅为管理者,可以认定庞红梅被新乡市烟草公司聘任为干部。原告庞红梅与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书,原告在烟草局的岗位上交流变动不属于被告所说的工作流转和单位调动。3、原告所提供的法规及文件从时间上晚于被告所引用的文件效力,从程序上,其效力高于被告所引用的规范性文件,在适用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适用效力较高的文件。4、庞红梅于1980年被辉县劳动局招收为集体所有制固定工人,其不符合计划内临时工选招合同制工人的相关条件。5、被告在办理程序上没有进行公示,没有集体研究,经办人和个人都没有签字,被告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