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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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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建萍、杨丽宏等与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一审行政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9
摘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电网建设的意见》(豫政办(2006)40号)第二条的规定,被告省环保厅具有作出22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文件审批的职权。被告省环保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电网建设的意见》(豫政办(2006)40号)第二条的规定,被告省环保厅具有作出22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文件审批的职权。被告省环保厅受理了建设单位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申请报批的2009年郑州市红旗等十三项22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后,在综合审查工程项目内容及环评结论、专家评审意见、郑州市环境保护局预审意见、公众参与意见等基础上,认为本案所涉工程主要污染因子能够达到相应标准要求,同意建设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该审批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原告诉讼要求撤销被告2009年10月23日作出的《关于二〇〇九年郑州市红旗等十三项22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中220KV红旗变电工程的批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金建萍、杨丽宏、孙伟、李昌林、张凤兰、秦桂莲、朱宣本、王永利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金建萍、杨丽宏、孙伟、李昌林、张凤兰、秦桂莲、朱宣本、王永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铁莹莹

人民陪审员  付承山

人民陪审员  贾卓琦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海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