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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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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广会不服卫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6
摘要:李广会用砖头致李某某左颞顶部轻微伤,侵犯了李某某的人身权利,同时李某某卡李广会脖子亦具有违法性,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

李广会用砖头致李某某左颞顶部轻微伤,侵犯了李某某的人身权利,同时李某某卡李广会脖子亦具有违法性,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李广会作出了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广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广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全枝

审 判 员  董焕春

人民陪审员  王 璐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秦学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