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赵松峰不服鹿邑县人民政府一案行政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31
摘要: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赵松峰作为鹿邑县人民政府《土地处理决定》的当事人,对鹿邑县人民政府《土处理决定》不服,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赵松峰作为鹿邑县人民政府《土地处理决定》的当事人,对鹿邑县人民政府《土处理决定》不服,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据此,鹿邑县人民政府作出被诉的《土地处理决定》,依法享有职权。鹿邑县人民政府通过举行听证会,在确认赵松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赵海彬拥有1988年3月18日鹿邑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南城区办事处为其填发的《个人建房用地清查登记表》等证据的情况下,将本案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确定给赵海彬,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鹿邑县人民政府受理赵海彬的宅基地确权申请后,收取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对当事人双方进行了调解,之后作出被诉的《土地处理决定》,并向当事人进行了送达,办案程序符合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鹿邑县人民政府在调解没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将本案争议土地的使用权确定给赵海彬,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鹿邑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被诉《土地处理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判决维持。赵松峰起诉要求撤销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赵松峰要求责令鹿邑县人民政府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将争议土地确权给赵松峰使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鹿邑县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3日作出的鹿政土(2013)41号《关于鹿邑县真源办事处居民赵海彬与赵松峰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

二、驳回赵松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徐 静

审判员 张传兵

陪审员 张 森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