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辩称:一、鹿邑县人民政府《土地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赵海彬和赵松峰都主张争执土地是自己继承祖业垫坑平整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均没有提供继承的证据。1988年3月18日的个人建房用地清查登记表载明争执地登记丈量在赵海彬名下,赵松峰没有提供其依法取得争执土地使用权的证据。鹿邑县人民政府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基于1988年已经将争执地清查丈量在赵海彬名下的事实,作出鹿邑县人民政府《土地处理决定》。需要说明的是,1988年的个人建房用地清查登记表是经过系统的调查、勘测丈量后制作的,当时都是以这种形式登记的,鹿邑县人民政府在行政程序中已经对1988年3月18日赵海彬的个人建房用地清查登记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审查,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二、鹿邑县人民政府《土地处理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三、鹿邑县人民政府《土地处理决定》程序合法。鹿邑县人民政府《土地处理决定》是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作出的。因为该案案情复杂、历史跨度久远、调查及核实证据困难,双方当事人都不十分配合,并且在2009年赵海彬提起了行政诉讼,该行政诉讼的审判结果将直接影响到本案争议的有关事实的认定,因此无法在六个月内调查终结,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予以适当延长调查处理时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政处理程序中,向赵松峰送达了赵海彬的土地确权申请书,而且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宣读了赵海彬的申请书,也让赵松峰对赵海彬的申请书内容进行了答辩。听证会结束后,根据听证会查明的事实,在未散场时征求是否调解,处理决定作出前又多次调解,终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而未能调解成功。综上,请依法维持鹿邑县人民政府《土地处理决定》。 第三人赵海彬述称:一、鹿邑县人民政府《土地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赵海彬申请确权时,不仅提供的有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土地管业执照、民国二十五年六月土坑买卖契约、1953年8月8日契草来证明自己的宅基地来源,而且有赵海彬、赵松峰、赵松峰之弟赵小亭三家的1988年3月18日土地清查表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争议土地属赵海彬使用;并且又有1989年8月28日赵海彬与南邻徐辉所签协议书,证明赵海彬的宅基南北长15.63米,同时又有赵海彬与南邻徐军(徐辉之弟)所签协议,足以证明争议土地东西20米(西部10米是老宅,东部10米是填坑而来),南北宽5米,系赵海彬使用多年的宅基地,在上述证据均与赵海彬的1988年3月18日土地清查表相互印证的情况下,鹿邑县人民政府将争议土地确权给赵海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鹿邑县人民政府《土地处理决定》程序合法。自2007年10月19日赵海彬提出确权申请鹿邑县国土资源局受理后,就多次组织调解,因赵松峰持有国用(2003)字第2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才无法调解下去,确权出现障碍。赵海彬于2009年3月30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赵松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鹿邑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8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了赵松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赵松峰没有上诉。致使鹿邑县人民政府没有在法定六个月内调查终结,随后,根据法律规定又予以适当延长,符合法律规定。鹿邑县人民政府在行政处理程序中,向赵松峰送达了申请书,而且在公开听证时,赵松峰也陈述了自己的意见。三、鹿邑县人民政府《土地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赵海彬一直使用着争议的宅基地,自被赵松峰侵占后就出现了争议。综上,请求依法维持鹿邑县人民政府《土地处理决定》。 经审理查明:本案争议土地位于鹿邑县真源办事处(原城关镇)红星街,东西长20米,南北宽5米,东邻赵松峰之子赵国旗的房子东侧外墙,西起赵海彬的房子东山外墙,南至赵海彬,北至赵松峰(与赵海彬后墙一致),属国有建设用地。在鹿邑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程序中,赵海彬和赵松峰均主张争执土地是自己继承祖业垫坑平整后而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鹿邑县人民政府根据赵海彬提供的土地管业执照(民国二十六年十二月)、土坑买卖契约(民国二十五年元月)、草契(1953年8月8日)等证据,认定该宗土地系双方当事人祖上共同管理使用。1988年3月18日,鹿邑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南城区办事处为赵海彬填发《个人建房用地清查登记表》一份,主要内容是:户主姓名:赵海斌职业:职工全家人口:六土地权属:国家户主所在单位:蔬菜公司宅基地详细地址:南关红星街122号宅基地总面积:254.52平方米折市亩:0.38亩批准机关:解放前批准日期:解放前宅基地平面图及四至距离:东西长20.2米南北长14.6米(其中包含2米路)北邻:赵小亭南邻:路西邻:坑东邻:路占地性质及处理意见:超标占地已做处理,同意发证使用。1988年3月15日,鹿邑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南城区办事处为赵小亭填发《个人建房用地清查登记表》一份,主要内容是:户主姓名:赵小亭职业:无全家人口:六土地权属:国家户主所在单位:南办红街宅基地详细地址:南关红星街121号宅基地总面积:195.6平方米折市亩:0.29亩批准机关:解放前批准日期:解放前宅基地平面图及四至距离:北邻:王艳南邻:路西邻:赵海山东邻:赵松峰占地性质及处理意见:超标占地已做处理,同意发证使用。鹿邑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南城区办事处为赵松峰填发的《个人建房用地清查登记表》的主要内容是:户主姓名:赵松峰职业:职工全家人口:六户主所在单位:鹿邑县草制品厂宅基地详细地址:南关红星街121号宅基地总面积:172.8平方米折市亩:0.26亩批准机关:解放前宅基地平面图及四至距离:东西长18米南北长9.6米北邻:路南邻:路西邻:赵小亭东邻:坑占地性质及处理意见:超标占地已做处理,同意发证使用。经赵松峰申请,鹿邑县人民政府2003年8月1日为赵松峰颁发了鹿国用(2003)字第2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赵海彬不服,于2009年3月30日向鹿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鹿邑县人民法院2009年6月28日作出(2009)鹿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撤销了赵松峰的鹿国用(2003)字第2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赵海彬、赵松峰因争议土地发生使用权纠纷。2007年10月19日,赵海彬向鹿邑县人民政府书面申请确定宅基地使用权。2012年7月7日,鹿邑县人民政府对此案举行听证会,赵海彬、赵松峰二人均参加了听证。2013年11月13日鹿邑县人民政府作出被诉的《土地处理决定》。赵松峰不服,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豫政复决(2014)10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鹿邑县人民政府《土地处理决定》。赵松峰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4年6月10日,鹿邑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证明一份,内容是:兹证明我所管辖区居民赵海彬与赵松峰宅基地纠纷一事,于2007年由南关办事处、城关镇土管所、南关派出所三家联合调解,曾多次调解无效。特此证明。 赵海彬与赵松峰系五代以内旁系血亲叔侄关系。本案争议土地现由赵松峰家出行使用,赵海彬没有实际建房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