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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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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东组、柳西组与宛城区政府、第三人溧河乡政府、屠振均土地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9
摘要:2012年7月18日,原告南阳新区枣林街道办事处枣林社区居民委员会柳东组、柳西组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被告宛城区政府将属于原告的16亩土地错误确权归第三人溧河乡政府,并为其颁发宛区集有(2006)字第001号集体土

2012年7月18日,原告南阳新区枣林街道办事处枣林社区居民委员会柳东组、柳西组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以被告宛城区政府将属于原告的16亩土地错误确权归第三人溧河乡政府,并为其颁发宛区集有(2006)字第001号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由,请求确认被告给第三人颁发土地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本院受理后,经多次协调无果。

本院认为:被告宛城区政府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原告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起诉期限应从二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二原告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

1975年,溧河公社在常庄大张(现吕庄)张井西北角溧河圈内建砖厂。砖厂占用土地采取兑地均调方法。1999年9月,溧河乡砖瓦厂.与白河镇吕庄村6、7组,因部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2001年10月24日,宛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宛区政土(2001)9号《关于溧河乡人民政府与白河镇吕庄村第六、七村民小组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已将溧河砖厂占用的70526.67平方米土地(105.79亩),包括张井6组7200平方米(10.8亩)、张井7组16666.67平方米(25亩)争议土地,所有权归溧河乡集体所有。第三人溧河乡政府的土地来源和权属明确。原告称集体所有的16亩土地被被告确权给第三人溧河乡政府,是土地所有权归属的争议。二原告以被告的发证行为侵犯其土地所有权为由请求撤证,主张权利的依据是承包人交纳鱼池承包费的收款收据。但这些收据仅能证实承包人承包鱼池的事实,与原告主张行使土地所有权没有关联性,证实不了被告的土地登记行为损害其权益。

原告所提出的土地登记行为程序有瑕疵,存在公告不能显示张贴地址、指界人身份不详等,在枣林街道办事处吕庄社区第六村民小组诉宛城区政府确权程序该土地登记行政行为的一二审判决中,已予以确认“登记程序上存在瑕疵不足以导致登记行政行为被撤销”。因此,二原告请求确认被告为第三人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杜 鸿

审判员 马彦彬

审判员 杨 洋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