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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宗树林不服被告济源市公安局沁园分局、被告济源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8
摘要:7、其局2013年12月7日制作的关于辩认人曹XX的辩认笔录及用于辩认的照片。见证人为卫林。所记辩的辩认过程及结果为:曹红卫是市委第一行政区的保安人员,负责市委的巡逻保安工作,对东夫村在市委市政府东大门的堵门

7、其局2013年12月7日制作的关于辩认人曹XX的辩认笔录及用于辩认的照片。见证人为卫林。所记辩的辩认过程及结果为:曹红卫是市委第一行政区的保安人员,负责市委的巡逻保安工作,对东夫村在市委市政府东大门的堵门情况了解较详细,也清楚东夫村长期围堵东大门的两名组织者,为此准备了与被辩认人年龄相近、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0张(其中一张是违法嫌疑人宗树林),分别编号为1-10号,无规则地打印在一张A4纸上,对辩认人提出要求后,在卫林的见证人进行辩认。曹红卫经辩认后指出2号照片上的人是组织东夫村在市委东大门围堵大门、拉扯条幅的违法嫌疑人(宗树林)。之后,又将照片顺序打乱,然后再打印在一张A4张上(辩认人曹红卫不在场),曹红卫经再次辩认后指出9号照片上的人就是组织东夫村在市委东大门围堵大门、拉扯条幅的违法嫌疑人(宗树林)。至此,辩认结束。

8、其局2013年12月7日制作的关于辩认人潘X的辩认笔录及用于辩认的照片。见证人为卫林。所记辩的辩认过程及结果为:潘强是市委第一行政区的保安人员,负责市委的东大门保安工作,对东夫村在市委市政府东大门的堵门情况了解较详细,也清楚东夫村长期围堵东大门的两名组织者,为此准备了与被辩认人年龄相近、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0张(其中一张是违法嫌疑人宗树林),分别编号为1-10号,无规则地打印在一张A4纸上,对辩认人提出要求后,在卫林的见证人进行辩认。潘强经辩认后指出2号照片上的人是组织东夫村在市委东大门围堵大门、拉扯条幅的违法嫌疑人(宗树林)。之后,又将照片顺序打乱,然后再打印在一张A4张上(辩认人潘强不在场),潘强经再次辩认后指出9号照片上的人就是组织东夫村在市委东大门围堵大门、拉扯条幅的违法嫌疑人(宗树林)。至此,辩认结束。

9、其局2013年12月7日制作的关于辩认人王XX的辩认笔录及用于辩认的照片。见证人为侯志波。所记辩的辩认过程及结果为:王保才是市委第一行政区的保安人员,负责市委的巡逻工作,对东夫村在市委市政府东大门的堵门情况了解较详细,也清楚东夫村长期围堵东大门的两名组织者,为此准备了与被辩认人年龄相近、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0张(其中一张是违法嫌疑人宗树林),分别编号为1-10号,无规则地打印在一张A4纸上,对辩认人提出要求后,在侯志波的见证人进行辩认。王保才经辩认后指出2号照片上的人是组织东夫村在市委东大门围堵大门、拉扯条幅的违法嫌疑人(宗树林)。之后,又将照片顺序打乱,然后再打印在一张A4张上(辩认人王保才不在场),王保才经再次辩认后指出9号照片上的人就是组织东夫村在市委东大门围堵大门、拉扯条幅的违法嫌疑人(宗树林)。至此,辩认结束。

10、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画面中显示:在市委东门口,有一些人在静坐,宗树林在市委东大门口曾出现过,在警察盘问时推电动车离开。

11、其局从济源市双桥街道办事处东夫人头居民委员会调取的该居委会与河南邓氏顺天置业有限公司2005年12月23日签订的开发桃都花园协议书复印件及2008年3月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复印件。

12、其局2013年12月8日制作的对宗树林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记载了将对宗树林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并听取了宗树林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被告市公安局在法定期间内提交了作出复议决定的证据材料,具体如下:

1、宗树林向其局递交的落款日期为2014年2月10日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2、宗树林的身份证复印件。

3、沁园分局2014年1月6日作出的济公沁分(治安)行罚决字(2013)2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其局2014年2月11日对沁园分局制作的济公复答字(2014)第002号提交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5、沁园分局2014年2月20日提交的答辩状。

6、其局2014年4月9日对沁园分局制作的济公复延字(2014)001号行政复议期限延长通知书。宗树林2014年4月10日签收。

7、其局向宗树林和沁园分局分别送达济公复字(2014)第0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送达回执。向宗树林送达的日期为2014年5月8日,向沁园分局送达的日期为2014年5月9日。

原告宗树林对沁园分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材料1有异议,认为其不认识琚XX,他去报案其不清楚;对证据材料2、3有异议,认为其没有参加也没组织围堵市委大门口,宗XX是居委会支书,董XX是居委会主任,沁园分局听他俩的,他俩说的是假的;对证据材料4、5、6有异议,认为其不认识市委的三个保安,这些材料不能证明其是组织者;对证据材料7、8、9有异议,认为用于辩认的照片中虽有其本人,但公安机关随便在哪都能下载,其的头发早就秃了,而照片上却还有很多头发,这些材料不能证明其是组织者;对证据材料10有异议,认为从视频上看证明不了其在场,不能证明其是组织者、策划者、首要分子,也不能证明其有组织人打横幅的行为,虽然有时候画面上显示有其本人,但是其只是路过;对证据材料1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证据材料12无异议。

原告宗树林对市公安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质证意见为:对这些材料本身无异议,但结论其不认可。

被告市公安局对沁园分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

被告沁园分局对市公安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

本院认证如下:沁园分局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其局依法制作和收集的,具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市公安局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其局依法制作和收集的,也具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举证、质证、认证,结合庭审中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2013年11月11日,东夫居委会部分居民因山水世界城工地拖欠其居委会补偿款问题到济源市市委东大门口采取静坐形式上访,影响车辆正常通行,并在上班期间持续多日。沁园分局接到报案后,经调查取证,认定“2013年11月11日至2013年12月7日,宗树林组织多人在上班期间到市委、市政府东门口采取静坐、打横幅等形式非正常上防,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宗树林系首要分子”,于2013年12月8日向宗树林告知了将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并听取了宗树林的陈述和申辩意见。2014年1月6日,沁园分局作出济公沁分(治安)行罚决字(2013)2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宗树林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月6日送达宗树林。宗树林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于2014年2月11日受理后,向沁园分局发送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并通知了沁园分局提交答复意见以及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材料。市公安局在依法延长复议期限并通知当事人后,经复议认为,宗树林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沁园分局对宗树林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于2014年5月8日作出济公复决字(2014)00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维持沁园分局作出的济公沁分(治安)行罚决字(2013)2114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4年5月8日送达宗树林,于2014年5月9日送达沁园分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