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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河南省祯祥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一案一(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14、其局2014年11月3日调查贾新干的询问笔录。贾新干回答的主要内容为:所干的活是济坡路桥梁工程,其和陈小国俩人接的二包头张齐骏的活,张齐骏是包工包料的老板,从2013年8月25日开始干到2014年7月份结束,工地项

14、其局2014年11月3日调查贾新干的询问笔录。贾新干回答的主要内容为:所干的活是济坡路桥梁工程,其和陈小国俩人接的二包头张齐骏的活,张齐骏是包工包料的老板,从2013年8月25日开始干到2014年7月份结束,工地项目经理是李传启,干活的人有70多个,还剩15人的工资未清完,其与张齐骏签订有合同,应干的工程已经完工,工人的工资是其和陈小国定的,范跃东、刘顺利每月5000元,李小良每月4500元,其他的工人每天150元-100元,看工地的每月2500元,工资是由张齐骏发的,工程款还剩20多万元,结算出来后张齐骏不签字,致使工资不能发,欠工人工资144937元,不支付的原因是工地出了工伤事故,公司要从其的工程款里扣,其不愿意。

15、张奇骏与贾新干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分包的工程名称为s243济源至坡头段改扩建工程(桥涵)。

16、由负责人贾新干、考勤员刘顺利签字的2013年8月-12月、2014年1月-6月的工资表2份,由记工人刘顺利签字的2013年8月-2014年6月的记工表11份。

17、范跃东、刘顺利、薛成喜、李小良、郑建林、刘海柱、陈永胜、闫飞飞、马天平、陈安定、周自攻、刘小迎、杨继周、亢永战的身份证复印件,刘海柱、陈永胜、刘小迎、杨继周、亢永战的委托书,闫飞飞、陈安定、刘小迎、杨继周、亢永战各自所属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18、其局2014年11月19日对祯祥公司作出的济人社监询字(2014)292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本局需检查你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请你单位派人于2014年11月25日9时前到济源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接受询问,并请携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与范跃东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的考勤记录、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的工资表等材料;因范跃东等人投诉你单位在济坡路桥梁工程中拖欠其2013年8月-2014年7月份工资共144937元,你单位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你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未拖欠工资的,其局将根据该设诉人提供的材料认定你单位拖欠工资。

19、其局2014年11月19日向祯祥公司送达济人社监询字(2014)292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的回证及照片2张。

20、其局2014年11月29日对祯祥公司作出的济人社监令字(2014)273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主要内容为:你单位未按其局送达的济人社监询字(2014)292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的要求报送材料,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限你单位于2014年12月8日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并交待了如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21、其局2014年11月29日向祯祥公司送达济人社监令字(2014)273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的回证及照片2张。

22、其局2014年12月8日调查李元新(祯祥公司在省道243郭木线济源市区至坡头段改建工程QH标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的询问笔录。李元新回答的主要内容为:省道243郭木线济源市区至坡头段改建工程QH标项目是其公司通过招投标承建的,将部分工程的劳务进行了分包,分包给了张齐骏,签订有劳务分包合同,其不认识范跃东等工人,张齐骏包的工程中的工人都是他自己管理的,这些工人的工资是谁定的其不清楚,范跃东等人投诉工资没有发的事其不知道,每次跟张齐骏结算时都督促他把工人工资结算一下,其单位准备联系张齐骏,积极协调解决这件事。

23、祯祥公司2014年12月7日对其局的回复。主要内容为:其单位收到贵局下发的济人社监询字(2014)292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后,高度重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回复如下:1、该设诉人员与其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2、经询其公司所属劳务队伍负责人张奇(齐)骏,张奇骏亦不承认与该投诉人员存在劳动关系,但承认与该投诉人员存在经济纠纷;3、其公司为配合贵局工作将积极督促、协调张奇骏妥善解决此事。

24、祯祥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5、其局2014年12月15日调查程露的询问笔录。程露回答的主要内容为:其与张齐骏是夫妻关系,张齐骏是以个人名义从祯祥公司手里包的济坡路工程的活,签有合同,张齐骏把劳务部分包给了贾新干,其以前不认识陈小国,后来才认识,陈小国是贾新干带来的,陈小国也带了一部分工人在工地干活,工地上的工人都是贾新干找的,来来回回有百十号人,工人的工资都是由班组长定的,没有统一,贾新干给工人发工资时,其跟张齐骏没有去现场,贾新干包的活应付141万左右,现在已付141万左右,中间差几千块钱,其认识刘顺利、范跃东、李小良和王庄,其他人不认识,其知道陈小国、范跃东的工资未发,其他的其不是特别清楚。

26、其局2014年12月15日对祯祥公司作出的济人社监令字(2014)280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主要内容为:你单位在省道243郭木线济源市区至坡头段改建工程QH标项目中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个人张齐骏,导致刘顺利、范跃东等人工资144937元被拖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之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项之规定,限你单位于2014年12月22日前足额支付刘顺利、范跃东等人工资144937元。并交待了如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27、其局2014年12月15日向祯祥公司送达济人社监令字(2014)280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的送达回证。

28、其局2015年1月23日对祯祥公司作出的济人社监理告字(2015)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了祯祥公司将对其公司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和期限。

29、其局2015年1月23日向祯祥公司送达济人社监理告字(2015)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的送达回证。

30、其局2015年2月9日作出的济人社监理字(2015)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31、其局2015年2月9日向祯祥公司送达济人社监理字(2015)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回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