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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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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松堂健康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万松堂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关于商请核查灵芝三七茶有关情况的复函一(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2真实性有异议,起诉状上与证据上的盖章颜色不一致,营业期限截止2013年5月;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证明方向有异议,每个批次都有报告,但这是南阳澳福来牌灵芝三七茶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证据1、2真实性有异议,起诉状上与证据上的盖章颜色不一致,营业期限截止2013年5月;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证明方向有异议,每个批次都有报告,但这是南阳澳福来牌灵芝三七茶的检验报告,这是澳福来自己的品牌,该公司没有给万松堂发过该批号澳福来牌灵芝三七茶;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证明方向有异议,该处罚决定已经充分证实原告的确存在生产非法保健品,多次受到当地群众举报,举报依据是购原告产品与其他正规产品存在包装、质量等问题,该处罚决定书足以证实原告违法事实的存在;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证明方向有异议,表明该证据证明南京市玄武区药监局执法人员经过实地调查确认原告销售的产品是违法产品,证明原告销售的产品不符合生产销售的法定要求;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证明方向有异议,被告与镇平县药品管理局当时是上下级领导关系,我方接到协查函后立即责成镇平县副局长与一名调查人员组成调查小组进入澳福来企业现场调查,该局工作人员依法封存了澳福来的生产台账、销售台账、发票、实物样品,该调查活动经过执法人员的论证结合相关事实,并行政书面结论上报,南阳药监局以此向南京市玄武区药监局复函;证据7,内容是虚假的,没有签收人的签字;证据8,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方向有异议,该组证据作为执法机关已经依法查明原告属于“皮包公司”,销售的产品都是委托加工的方式,原告委托的生产企业不是南阳市一家企业,该协查通知书品牌也不是澳福来生产的任何产品,证实原告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采取委托多家企业生产,贴牌生产,遭到多方查处,说明自身管理存在多种过错;证据9,真实性、证明方向有异议,托运单据没有显示年份,该证据没有相关印章认可,注明的发货人是信阳加工三七茶,南阳澳福来公司没有在外地设加工点,也没有委托其他人加工过三七茶,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说明诉请的对象三七茶是在信阳贴牌加工的,直接证实与南阳澳福来企业无关,证实原告存在滥用诉权的行为,被告的复函是客观正确的;证据10、同证据9;证据11,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方向有异议,被告于2015年2月12日就作出书面答复意见直接证实被告对原告的申请按照行政职能在规定期限及时答复,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证明被告已经在2014年年底多次告知复函所依据的法律依据与事实,被告程序及主体是合法的。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证明方向有异议,该证据万松堂公司遭到武汉食品执法队的依法查处,查处的产品并不涉及到澳福来牌三七茶,直接证实原告在随州市生产或进口养肝茶等多个品种,不排除原告在贴牌生产中假冒澳福来企业产品的可能性,证明原告在生产销售中受到多地执法机关查处,自己可能存在违法事实。

本院对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作出如下确认:被告提供的第一组证据,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第二组证据,是被诉行政行为的载体及附件,第三组证据,是相关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证明文件,原告虽有异议,但不能否认其真实性,第四组证据,是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章,第五组、第六组、第七组、第八组证据,是被告调取的企业产品入库、出库台长、销售发票存根快运配送单、付款凭证调查笔录及产品包装标签等,这些证据客观真实,取证程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当庭提交的第九组证据(关于购买万松堂牌澳福来牌灵芝三七茶情况说明)、第十组证据(王周宇的证人证言)以及第十一组证据(万松堂健康集团有限公司制作,要求被告盖章的证明)因不是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间举证,且无正当理由延期举证,本院不予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1(公司注册证书)、证据2(营业执照)是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证据3(检验报告),能够证明是南阳市澳福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批号为20130115的灵芝三七茶的检验报告,但不能证明是万松堂牌,还是澳福来牌;证据4(健行罚(201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5[健行罚(20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6(合作真相的申请的复函宛食药监保化函(2014)277号)、证据8(接受调查通知书)、证据1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是书证,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7(三和货运托运单)能够证明2013年1月7日给王周宇发过货物,但不能证明是首次发送万松堂的包装物、证据9(积发物流托运单315号)、证据10(积发物流托运单1115号)、证据11(灵芝三七茶的复函)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2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先声再康江苏药业有限公司和江苏先声再康医药有限公司通过电子商务销售的万松堂灵芝三七茶涉嫌假冒。经现场核查发现,被投诉产品标示为南阳市澳福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万松堂健康集团有限公司总经销”的灵芝三七茶(批号为20130115)。2014年2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人持函至南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协助核查灵芝三七茶的有关情况,南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即派出工作人员陪同南京市玄武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镇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员的配合下,对南阳市澳福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南阳市澳福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产品入库、出库台帐、销售发票存根、快运配送单、付款凭证等显示:南阳市澳福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月25号,销售万松堂牌灵芝三七茶(批号为20121115,包装规格3.5g/袋X20袋/盒X90盒/件,56件,数量5040盒,单价4.10元,总价款20664.00元人民币,有效期至201410)。2013年5月7号,在万松堂公司业务经理沈献礼将拖欠货款付清的情况下,又将剩余的万松堂牌灵芝三七茶(批号为20121115,包装规格3.5g/袋X20袋/盒X90盒/件,53件+18盒,数量4788盒,单价4.10元,总价款19630.80元人民币,有效期至201410),发往湖北省随州市。南阳市澳福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月23日、2013年5月7日分别收到沈献礼25000元人民币、14450元人民币货款。南阳市澳福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王周宇证实,南阳市澳福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只给沈献礼生产过一批标示为“万松堂健康集团有限公司总经销”的灵芝三七茶产品,使用的包装是万松堂提供的,生产批号为20121115,2013年该公司未生产过标示为“万松堂”的澳福来牌灵芝三七茶,从协查产品的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至的喷码方式封口方式,内容物颜色及颗粒大小均与南阳市澳福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产品有明显不同。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南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2月11日对南京市玄武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关于商请核查灵芝三七茶有关情况的复函》:1、南阳市澳福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市合法保健食品生产企业;2、函附标示为万松堂健康集团总经销、南阳市澳福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制造、生产批号为20130115的灵芝三七茶不是南阳市澳福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产品。2014年6月17日、2014年10月30日,南京市玄武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对先声再康江苏药业有限公司和江苏先声再康医药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14年12月3日,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武汉万松堂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接受调查通知书,要求其协助调查涉嫌销售假冒保健食品(灵芝三七茶)。2015年6月16日,万松堂健康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万松堂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南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2月11日作出的《关于商请核查灵芝三七茶有关情况的复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