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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袁俊花与辉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确认行政行为一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通观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证人当庭证言及经原告申请本院进行调取公安机关为此出具的证明、本院拍摄的现场照片,结合本案争议焦点,即被告是否对原告房屋实施强拆及该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经审查本院认为,

通观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证人当庭证言及经原告申请本院进行调取公安机关为此出具的证明、本院拍摄的现场照片,结合本案争议焦点,即被告是否对原告房屋实施强拆及该强拆原告房屋的行为是否合法。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视听资料,是对当时情景的部分再现,具有客观性,证人张某某、范某某当庭对涉及本人谈话内容的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均未予否定,因此,该视听资料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第1项-第12项证据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能够证明原告位于辉县市城关镇新乡路房屋,在辉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布的辉政征办(2013)2号《关于辉县市“宝德·江山帝景”小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征收范围内,辉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辉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对原告该房屋进行征收与补偿的过程概况,以及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告组织人员对原告房屋进行了强行拆除。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较完整地再现了被告对包括原告在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及进行补偿的工作进展程度概况,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即2014年8月20日凌晨2时许,原告房屋被强拆系被告组织人员实施所致。

经审理查明,原告原在辉县市城关镇新乡路有宅院一处,建有砖混结构房屋。2013年3月27日,辉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发布了辉政征办(2013)2号《关于辉县市“宝德·江山帝景”小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对东至九山路,西至共和路,南至城关镇南关中学北侧围墙东西延伸(花园部分至新四路),北至涌金大道的房屋进行征收,原告该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2013年5月,原告家被断水断电,2013年11月2日,被告对原告作出《通知》,以南关村委会多次与原告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房屋已影响拆迁户的回迁为由,限原告家人接到该通知后到被告处商谈征收补偿事宜。2013年11月4日,原告及原告的家人前往被告处商谈征收补偿事宜,被告负责法制工作的主任张某某在办公场所进行了接待,原告的弟弟袁得宝对本次谈话过程进行了私自录音。12月18日,原告父母家的宅院门前被挖土机挖空,导致前墙、厕所和大门西侧墙体倒塌。2014年2月18日,原告的母亲刘桂英以被告2013年3月开始拆迁,5月断水、断电,12月18日挖土机将其门前挖空,导致其家前墙、厕所、大门西侧墙体倒塌为由,向新乡市信访局进行信访。新乡市信访局将该信访件交由辉县市城关镇人民政府进行查处,并提出处理意见。2014年4月21日,辉县市城关镇人民政府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是:辉县市“宝德·江山帝景”小区项目被征收户共涉及467户,刘桂英房屋在被征收之列,目前462户已协议征收,南关村应按照“宝德·江山帝景”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刘桂英合理安置补偿。原告的母亲刘桂英对该处理意见不服,向辉县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2014年5月21日,辉县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对原告的母亲刘桂英作出《信访事项复查答复》,向刘桂英告知其申请的复查事项已交辉县市城关镇人民政府重新办理,让刘桂英到城关镇人民政府领取处理结果。因原告与被告在近17个月的时间里未就房屋征收与补偿达成协议,2014年8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组织人员将原告房屋强行拆除。原告及其家人发现该情况后遂即拨打110向辉县市公安局报警,并亲自到城关派出所报警。辉县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指派范乃荣等三名协警到被拆房屋现场处置,原告的弟弟袁得宝对现场处置情况的谈话内容进行了私自录音,该录音显示“……民警:……这是政府行为……这不属于俺管……你们去找政府解决吧……家属:谁叫你来拆房了。参与强拆人员:拆迁办。家属:拆迁办谁?参与强拆人员:拆迁办主任……”。2014年8月29日,原告袁俊花以8月20日凌晨2时许其和其母亲两家房屋被强拆,生活用品、家用电器、交通工具、衣食被褥全部被埋入废墟,报警无果,认为系政府行为为由,以匿名网友身份在官方网站留言,要求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严厉查处。2014年9月29日,新乡市委办公室对此进行了回复,该回复载明:“……网友袁某,城关镇南关村人,其居住房屋位于宝德·江山帝景项目拆迁范围内,该项目自2013年3月启动,征迁890家,涉及南关村750家,至今有2户未达成协议,其中一家为袁某家。其所处位置已严重影响该项目建设进度和绝大多数拆迁群众的回迁,南关村已拆迁群众对此反映强烈。网友家房屋被拆迁后,网友随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辉县市城关镇党委、政府闻讯后,一方面责令城关派出所尽快查明真相,依法追究拆迁者责任,另一方面要求江山帝景开发企业、南关村委会积极与网友协商,按照《宝德·江山帝景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并对被埋物品予以协商……辉县市有关部门将继续督促南关村委会和开发企业加大协调力度,争取早日与网友家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同时原告袁俊花就同一事向新乡市公安局官方网站留言,新乡市公安局进行了答复,该答复载明:“……出警民警到现场后发现,房屋已被拆迁,在对现场进行初步勘察,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辉县市城关派出所已开展初步调查,由于涉及房屋拆迁赔偿问题,希望您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一起与开发商就拆迁问题共同协商,力争该问题妥善解决”。因协商无果,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强拆其房屋行政行为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称其房屋被强行拆除系被告行为所致,并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该强行拆除其房屋行政行为违法,并以其提供的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规定,被告辉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系辉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有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职权,又根据该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和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宣传、解释,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对不能达成补偿协议的,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被告2013年3月开始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在长达17个月的时间里,未与原告就房屋征收与补偿达成协议,此直接影响到建筑项目的施工进度和绝大多数被征迁群众的回迁时间,原告提供的视听资料及与此相对应的证人的当庭证言、辉县市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的《通知》、辉县市城关镇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南关村委会作出的《通知》及新乡市委办公室、新乡市公安局网上回复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较完整地再现了被告对包括原告在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及进行补偿的工作进展初终概况,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2014年8月20日凌晨2时许,原告位于辉县市城关镇新乡路房屋被强行拆除系被告组织人员实施所致。被告称其未对原告房屋实施强行拆除,证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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