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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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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旺利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綦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5、陈绍治、王仙于2012年9月26日、2012年11月12日分别作出的证人证言各两份,身份证两份。两人于2012年9月26日出具的证言均称罗玉梅于在工作中被操作台上的动力电360伏电源打伤,倒地;两人于2012年11月12日出具的

5、陈绍治、王仙于2012年9月26日、2012年11月12日分别作出的证人证言各两份,身份证两份。两人于2012年9月26日出具的证言均称罗玉梅于在工作中被操作台上的动力电360伏电源打伤,倒地;两人于2012年11月12日出具的证言均称罗玉梅被电击伤右手,右手握剪刀的部位均有电烫伤,当时没有昏倒,公司派人送罗玉梅到附近医务室诊疗,诊疗完罗玉梅还回到车间,在3-4点左右公司安排人送其回家休息;

6、綦江区古南街道长乐卫生站于2012年7月12日、2013年3月17日出具的《情况证明》两份,称6月27日下午3点左右,罗玉梅右手大拇指和食指三处烫伤前来治疗,周富春自述罗玉梅被烫伤了,买了一支烫伤膏就走了;

7、綦江区人力社保局在工伤认定程序中依职权对相关证人进行了调查,作出的《调查笔录》七份:

(1)陈绍治的调查笔录、身份证,称罗玉梅用剪刀剪胶布,与热合机上的电源的电线接触,剪刀碰到电源串电烫伤,有金属接触仍有电,另一个工友扶罗玉梅上车;

(2)周富春的调查笔录、身份证,称罗玉梅用剪刀去剪胶布时被热合机上的电击伤,并安排杨晓军送其至长乐(两路村)卫生站治疗;

(3)杨晓军的调查笔录、身份证,称罗玉梅上班被烫伤后,车间人员给她涂了烫伤药,有人陪着到销售办公室,他用车将其送到卫生站治疗,并送其回家;

(4)陶安育的调查笔录、身份证,称其走到罗玉梅住家的房角路边,发现罗玉梅摔倒在路边坎下,呻吟、呕吐;喊她没有反应,就把她抱在罗玉梅家大门口的基沿坎上,再找人救助;

(5)黎廷容的调查笔录、身份证,称其在公路对面看到刘开勇抱起罗玉梅从住家到公路上,罗玉梅处于半昏迷状态,并协助刘开勇用摩托车送罗玉梅就医;

(6)刘开勇的调查笔录、身份证,称其发现罗玉梅躺在屋子的基沿坎上,旁边有两处呕吐物,人是半昏迷状态,就将罗玉梅用绳子捆在身上,用摩托车送其就医。因罗玉梅呕吐加剧,在途径桥河210国道加油站时停车解开绳子扶罗玉梅下来并呼救,加油站一个大约50岁左右的妇女叫其将罗玉梅平躺在公路上,其后,随同120车前往綦江区人民医院对罗玉梅进行救治;

(7)程永素的调查笔录、身份证,称没有看到摩托车摔倒,看见摩托车是正常停放在花台外的公路边上,男的抱着女的喊名字,但喊不答应,告知男的应将女的平放在公路上,摩托车第二天被另外的人开走了;

证据5-7拟证明罗玉梅受伤就医经过。

8、照片两张,罗玉梅回家现场图,拟证明罗玉梅回家路线及摔伤现场。

9、旺利原农业公司出具的《罗玉梅2012年6月27日受伤经过》材料一份,拟证明罗玉梅受到电击伤的事实。

10、有旺利原农业公司11名职工签字的书面《证明》一份,记载了由于厂方热合机未安装安全设施,导致罗玉梅被该机动力电烧伤并引起住院治疗,万望现场人给予签字为谢,拟证明罗玉梅受到电击伤的事实。

11、《委托书》一份,拟证明罗玉梅委托黎延梅代领6-8月工资款。

12、《旺利原员工爱心捐赠慰问金》(明细表)、《旺利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爱心捐赠慰问金》,拟证明旺利原农业公司向罗玉梅捐款的事实。

13、罗玉梅病历材料,拟证明罗玉梅因重型颅脑损伤入院治疗的情况:

(1)重庆市急救中心綦江分中心院前急救医疗记录,记载了主诉车祸致昏迷10余分钟(但无家属签字);

(2)綦江区人民医院入院记录,该记录记载:主诉头部外伤致昏迷1小时伴频繁呕吐,现病史入院前1小时,患者所乘坐摩托车发生车祸(具体受伤机制不详),伤后患者原发昏迷,伴恶心呕吐3次,呕吐物为胃内容物,为喷射状呕吐(具体量不详)。刘开勇在该记录上签字;

(3)綦江区人民医院入院证、住院病案首页、綦江区人民医院住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手术记录;

(4)罗玉梅各项检查报告单等病历材料十份。

14、编号为110500000010188号医师执业证书、徐伟的身份证、綦江区人民医院外科副主任医师徐伟于2013年4月8日作出的《关于罗玉梅电击伤情况分析》各一份,该分析认为罗玉梅在电击伤后较短时间内被送回家,这可能使其仍处于电击伤的应激状态中,在此情况下从2米高的石坎摔下造成重型颅脑外伤极有可能,拟证明罗玉梅系因电击伤引发摔伤可能性较大。

15、编号为110500000003775号医师执业证书、副主任医师张杰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的罗玉梅伤势分析各一份,该分析认为罗玉梅因电击损伤、延迟性昏迷高坠符合重型颅脑损伤的形成机制,拟证明罗玉梅重型颅脑损伤的形成机制。

16、綦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綦江府复(2013)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份,拟证明工伤认定程序合法。

17、綦江人社伤认决字(2013)258号《工伤认定书》一份,拟证明罗玉梅是在工作时间内受伤,其受伤是电击伤的延续,应认定为工伤。

被上诉人旺利原农业公司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交并举示了以下证据、依据:

1、綦江人社伤认决字(2013)25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2、綦江府复(2013)1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证据1、2拟证明该公司不服工伤认定提起行政复议。

3、2013年11月8日,证人任昭友、李小琴出具的证人证言,称陈绍治说怕机器串电,用胶带去缠,罗玉梅用剪刀帮她剪胶带,不小心碰到机器上的铜带,大叫一声手被烫伤了。大家都说马上送到医院,王仙扶着她用公司的车送到长乐村医疗站,后来罗玉梅又回来了,把她的衣服、工作牌、消炎药拿着,由公司车送回家休息了。厂里面被烫伤的人多得很,一般烫伤涂点药就好了,厂里备得有。附烫伤演示照片两张;

4、2013年10月28日,重庆力拉焊接社保有限公司出具的《高频(高周波)热合机说明》,记载了机器工作原理、大致结构以及高频输出铜带一旦接触会被烫伤皮肤表面的注意事项;

证据3、4拟证明高频热合机只有造成烫伤的可能性,罗玉梅在工作中所受伤害是烫伤而非电击伤。

5、照片两张,拟证明罗玉梅回家距离测量及“石坎摔伤”位置照片。

6、2013年11月2日,证人赵友池证言及其身份证,称其到桥河加油站时,交通事故已经发生了,看见摩托车侧翻在加油站的花台处,有一女的仰躺在地,男的抱到女的在喊名字,因尚未报警,遂拨打了120;

7、“120”呼救电话记录表,记载了罗玉梅入院治疗,刘开勇拒绝治疗,病情为车祸伤,呼救电话号码为189××××8438;

8、重庆市急救中心綦江分中心急救医疗记录,记载了主诉车祸致昏迷10分钟;(刘开勇在该记录上未签字)

9、重庆市綦江区人民医院住院《入院记录》,记载了现病史患者所乘坐摩托车发生车祸,刘开勇于2012年6月27日21时42分在入院记录上签字;

10、2012年7月12日《爱心捐款倡议书》,称罗玉梅在6月27日晚上7点左右乘坐摩托车,从摩托车上摔倒,导致大脑严重摔伤,呼吁捐款;

11、《旺利原员工爱心捐赠慰问金》(明细表)、《旺利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爱心捐赠慰问金》(刘开勇在该材料上签字);

证据6-11拟证明罗玉梅重型颅脑损伤非回家途中摔伤而系交通事故所致,不应认定为工伤。

上诉人罗玉梅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向原审法院提交证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