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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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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友燕与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谭友燕在一审中举示的证据1-5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但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二审中举示的证据1,因无原件供核实,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故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谭友燕在一审中举示的证据1-5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但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二审中举示的证据1,因无原件供核实,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故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因与谭友燕的安置补偿无关联,故不予采信。

本院根据上述合法、有效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系上诉人谭友燕因不服潼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审查的重点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潼南县人民政府有权依据潼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中心的申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和《潼南县柏树坪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潼南县人民政府作出潼南府(2014)征补字第1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依法留置送达给了上诉人。该征收补偿决定书所作出的补偿安置内容,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程序亦无不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的规定,以及该条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本案中,分户评估报告送达谭友燕后,谭友燕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评估结果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核。因此,潼南县人民政府采纳具有相关资质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格评估标准,所作补偿决定的安置方式和费用以及补偿内容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其房屋系钢混结构而非砖混结构,但并未举示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征收行为以及征收补偿方案违法的问题,因上述行为没有被有权机关确认为违法,因此,该上诉人的这一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谭友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兴旺

代理审判员  景 象

代理审判员  罗 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蒲险峰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