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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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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友燕与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一审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谭友燕要求撤销潼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潼南府(2014)征补字第14号《潼南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

一审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谭友燕要求撤销潼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潼南府(2014)征补字第14号《潼南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谭友燕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1、被上诉人对东安大道南部片区的征收无证据支持属于“因公共利益需要”而进行的征收,也没有举示获得市政府批准的证据,属于违法征收。2、被上诉人制定的安置补偿方案大多数被征收人反对,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违法。3、上诉人所有的临街铺面属于框架钢筋混土结构,被上诉人以砖混结构交由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严重侵害上诉人的财产权益。4、被上诉人的补偿决定中产权调换安置房分摊面积增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是以错误的房屋评估价值计算的,显失公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潼南县人民政府潼南府征补字(2014)第14号附13号《潼南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被上诉人潼南县人民政府在二审中向本院书面答辩称,一、东安大道南部片区大多数建筑年代久远,基础设施十分落后,属于典型的“城中村”,该片区改造项目纳入了政府年度征收计划书并获市政府批准。二、补偿安置方案综合考虑了各方利益,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已经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为大多数被征收人接受。三、上诉人房屋产权证明确载明为“混合结构”,并非被上诉人按照“砖混结构”交付评估的,且评估报告送达上诉人后,谭友燕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四、上诉人房屋评估价值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据此给予补偿符合公平原则。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被上诉人做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审判决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

被上诉人潼南县人民政府在一审中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1、潼南县政府关于报送城市房屋年度征收计划的函(潼南府函(2013)123号);2、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下达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4)194号)。拟证明东安大道南部片区征收项目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

证据二:1、十六届潼南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纪要第三项;2、县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纪要第八项;3、中共潼南县委第十二届18次常委会议纪要第11项;拟证明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议先后审议同意东安大道南部片区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方案。

证据三:潼南县发改委关于东安大道南部片区改造项目立项的批复(潼发改(2013)42号),拟证明1、该片区正式确定为改造项目;2、潼南县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为项目业主。

证据四:潼南县政府办关于成立东安大道南部片区改造指挥部的通知(潼府办发(2013)127号),拟证明成立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指挥片区改造工作。

证据五:征收摸底及民意调查表(部分),拟证明绝大多数被征收户赞成片区征收改造。

证据六:1、潼南县国土房管局复函(潼国土房管复函(2013)492号);2、潼南县规划局函(潼规划(2013)130号)附规划红线图;拟证明东安大道南部片区改造符合潼南县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证据七:潼南县城建委分别至县工商局、国土房管局、规划局、公安局的函(潼建函(2013)80-83号),拟证明按《条例》规定通知各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证据八:东安大道南部片区改造范围内房屋面积调查登记情况公示(附:公示照片),拟证明对拟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查情况依法公示,告知如有不实或异议的,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核实校正。

证据九:1、关于协商选定房屋评估机构的通知;2、关于召开民主选定房屋评估机构会议的补充通知;3、关于召开民主选定房屋评估机构的会议通知;4、关于召开选定评估机构会议的短信通知;5、会议通知张贴照片、发送会议通知照片;6、召开评估机构选定大会照片;7、关于选定评估机构的公证书;8、评估机构委托书;9、东安大道旧城改造项目房屋预评估意见;10、预评估结果公示照片;拟证明:(1)采取张贴、短信、向各户分送通知等方式发送选定评估机构会议通知;(2)采取选票方式民主选举评估机构,并有公证机关现场鉴证。(3)依法委托选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

证据十:1、潼南县政府关于公布东安大道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潼南府公告(2013)23号);2、《潼南报》刊登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3、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表(部分)及建议;4、听证会公告、代表申请表、报名登记表、签到册、代表意见汇总、现场照片等,拟证明:(1)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依法公布;(2)通过发被征求意见表和举行听证会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证据十一:1、潼南县新城管委会关于东安大道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请示(潼新城委(2013)59号)附:报告全文;2、新城管委会等五部门关于东安大道改造项目会审意见的报告(潼新城委(2013)64号);拟证明: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综合会审,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提供决策意见。

证据十二:1、潼南县政府关于东安大道南部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潼南府(2013)260号);2、潼南县政府关于东安大道南部片区房屋征收公告(潼南府公告(2013)27号);3、征收公告及补偿方案公示张贴照片;4、《潼南报》刊登的政府征收决定及征收公告;5、补偿安置动员大会照片,拟证明:(1)政府依法决定对东安大道南部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实施征收并予以公告;(2)召开动员大会,推动补偿安置工作。

证据十三:1、谭友燕房屋产权资料;2、谭友燕房地产估价报告书;3、评估报告签领单;拟证明:(1)谭友燕房屋价值经合法评估机构估价;(2)谭友燕亲笔签收了评估报告。

证据十四:1、房屋征管中心委托书;2、约谈记录;3、潼南县国土房管局向县政府的请示;4、潼南县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5、文书送达回证;6、补偿决定书公示张贴照片;7、重庆市潼南县东安大道南部片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项目产权调换房评估结果咨询意见。拟证明:(1)房屋征管中心依法委托梓潼街道办事处实施征收补偿工作;(2)经工作人员多次约谈,不能达成补偿协议;(3)征收部门依法请示县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4)谭友燕收下补偿决定书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对潼南县人民政府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谭友燕在一审中举示以下证据:

1、谭友燕房屋产权资料;

2、谭友燕房地产估价报告书;

3、潼南县政府关于东安大道南部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潼南府(2013)260号);

4、潼南县政府关于东安大道南部片区房屋征收公告(潼南府公告(2013)27号);

5、潼南府(2014)征补字第14号《潼南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6、建筑工程隐蔽检验记录。

以上证据用以证明谭友燕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上诉人作出的房屋补偿决定不合法。

二审庭审中谭友燕举示了以下证据:

1、《关于潼南县东安大道南部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实际征收成本与方案征收成本差价的汇报》(复印件);

2、《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货币安置协议》(编号457)。

以上证据用以证明被上诉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不合理、不公平。

被上诉人对谭友燕在一审中举示的证据1-5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证据6与本案无关联。对其在二审中举示的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证据2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