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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谭友燕与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3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友燕,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桂林街道办事处江北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蹇泽西,县长。 委托代理人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3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友燕,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县桂林街道办事处江北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蹇泽西,县长。

委托代理人赖中贵,重庆市潼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中心书记。

委托代理人赵和林,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谭友燕因诉被上诉人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政府要求撤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不服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2015)潼法行初字第000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谭友燕、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赖中贵和赵和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及12月,经潼南县第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11次及1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东安大道南部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方案。后该项目经立项审批,纳入潼南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国土、规划等部门论证,东安大道南部片区城中村改造符合潼南县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渝国土房管(2014)194号文件批准,潼南县东安大道南部片区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纳入征收年度计划。2013年7月潼南县东安大道南部片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成立,经摸底调查公示、征求意见、社会风险评估,民主选定评估机构及预评估公示征求意见,潼南县人民政府作出潼南府公告(2013)23号《关于公布的公告》,于2011年7月17日在《潼南报》公告。又经收集反馈意见、召开听证会,对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核备案、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会审后,2011年11月20日,潼南县人民政府作出潼南府(2013)260号《关于潼南县东安大道南部片区城中村改造及安置还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并于同日作出潼南府公告(2013)27号《潼南县东安大道南部片区城中村改造及安置还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潼南县东安大道南部片区城中村改造及安置还房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为附件同日公布),决定对规划红线内房屋实施征收,共计516户,建筑面积46800.09平方米,潼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中心负责征收补偿工作,签约期限从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谭友燕在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东安大道99号1幢1楼17号房屋,属于东安大道南部片区城中村改造及安置还房项目征收范围。该房屋房地产籍档案载明:权利人谭友燕,混合结构,用途门市,面积46.68平方米。重庆汇通房地产土地估价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制作的《房地产估价报告》【重汇通房房地产征结(2013)005-n501】上载明谭友燕被征收房屋市场价12626元/平方米(门市),该报告于2014年4月22日送达后,谭友燕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在签约期限内,潼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中心开始在该片区实施征收安置补偿协商工作。经征收工作人员多次做工作,谭友燕始终拒绝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2014年9月30日,征收部门报请潼南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潼南县人民政府受理后,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潼南府(2014)征补字第1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于2014年10月16日依法送达谭友燕。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征收人于决定书送达之日30日内履行搬迁义务,向征收部门交付位于东安大道99号1幢1楼16号房屋,二、被征收人可以在下列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选择一种征收补偿方式:1、实行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6.68㎡,房屋评估单价12626元/㎡,被征收房屋价值589381.68元,搬迁补助费1400.4元(一次);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35362.9元,水电气等附属设施、装饰装修以及征收补偿方案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建筑物人工费补助按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据实结算给被征收人。2、实行产权调换,提供本区域安置还房1-1-22门市1间(建筑面积69.08㎡,单价22000元/㎡)安置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按相关规定结清产权调换房屋差价和公摊面积补偿;补偿搬家补助费2800.8元(两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106088.7元(三年);装饰装修以及征收补偿方案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建筑物人工费补助按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据实结算给被征收人;水电气等附属设施由征收部门在安置还房时予以恢复。谭友燕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的规定,潼南县人民政府有权依据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本案涉及的潼南县东安大道南部片区城中村改造及安置还房项目国有土地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决定及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作出及公示,潼南县人民政府受理潼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中心的申请后,采纳法定资质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所作价格评估结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和《潼南县东安大道南部片区城中村改造及安置还房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潼南府(2014)征补字第1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于2014年10月16日送达谭友燕,潼南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程序合法。

潼南县东安大道南部片区城中村改造及安置还房评估机构的选择是依法进行的,评估报告经依法送达。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但谭友燕未提供证据证明评估报告送达后,其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评估结果提出了异议或申请了复核。因此,评估报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潼南县人民政府采纳具有法定资质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作出的价格评估结论作出补偿决定,所确定的安置方式、费用以及补偿内容并无不当,保障了被征收人在法定范围内的合法权益,征收补偿决定合法。

综上,潼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潼南府(2014)征补字第14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谭友燕要求撤销该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