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被上诉人作出的本案治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法程序虽有不当,但对上诉人权益无实质性影响,行政处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主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上诉人的主要辩称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法院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郭正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胡 春 审判员 李克斌 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