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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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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美荣、王美英、王美华、王先富、王丽辉与建水县人民政府拆迁补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1
摘要:6.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被告在行政复议时提交的证据目录(2014年9月1日)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提交的证据不一致,行政复议时被告提交的证据有15份40页,行政诉讼时提交的证据有1

6.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被告在行政复议时提交的证据目录(2014年9月1日)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提交的证据不一致,行政复议时被告提交的证据有15份40页,行政诉讼时提交的证据有19份45页;行政诉讼中被告提交的第12号证据系其在作出拆迁补偿决定后单方制作,未经原告参与确认,属于事后收集证据;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7.照片22张。证明原告的房屋紧邻洗马塘,一楼和天井空地都是用于经营,被告认定事实错误。

8.建卫食字(2003)第14XX号卫生许可证、滇国税字第5325246711040XX号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王丽辉在被拆迁房屋进行合法经营。

被告质证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目的均没有异议;对证据2,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没有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土地使用权采用的是债权形式主义,办理登记手续的才能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房屋补偿根据《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被拆迁房屋的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用途的,以房屋产权、产籍档案记载为准;对证据3、4、5,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证据恰好说明建水县人民政府坚持有错必纠,依法行政,并没有剥夺原告的实体权利和司法救济途径,遵循了相关的行政执法程序;对证据6,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证据说明了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复议申请依法进行了答复,作出拆迁补偿决定时是依法定程序进行的;对证据7,其真实性、关联性均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照片客观的反映了现状,但仅以照片来认定原告的房屋紧邻洗马塘,是一个孤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没有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证加以证实。以照片来证实原告一楼和天井空地都是用于经营,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证据8,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卫生许可证在2007年已经到期,且原告并不能提供在鸡市街13号合法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

被告建水县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其证明目的如下:

1.机构代码证;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建水县人民政府主体适格。3.建水县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公告[(2010)第4号]复印件一份;4.拆许字(2010)第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已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并作出拆迁公告。5.拆迁范围图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被拆迁房屋在公告的拆迁范围内。6.延期拆迁申请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依法申请拆迁证可证延期。7.房屋拆迁许可证(延期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取得拆迁许可证(延期)。8.建编发(2012)26号关于县拆迁办更名的批复;9.关于对小桂湖公园恢复开发项目建设范围内被拆迁人李肇农等25户下达拆迁决定的申请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作出拆迁决定的依据。10.建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水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政发(2010)42号]复印件一份。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拆迁补偿安置标准。11.建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建水县小桂湖公园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区商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建政复(2010)89号]复印件一份。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商铺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12.小桂湖公园项目建设拆迁王先富房屋平面图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房屋面积。13.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复印件一份;14.建水县人民法院(2013)建执字第309号行政裁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在申请非诉执行过程中,被告发现漏列了被拆迁人,申请撤回非诉执行申请,经法院审查,准许撤回强制执行申请。15.建水县人民政府建政撤决字(2014)2号行政撤销决定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告依法撤销建政拆决字(2013)11号拆迁补偿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原告。16.建水县人民政府建政拆决字(2014)3号迁补偿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建政拆决字(2013)11号决定撤销后,被告依法重新作出拆迁补偿决定,并依法送达给原告。17.催告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依法进行了二次催告。18.云南省建设厅文件[云建(2004)170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临安镇人民政府为项目拆迁人的依据。

原告质证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1、2,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均予认可;证据3,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可,但对合法性不予认可;证据4,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可,但对合法性不予认可。在拆迁期限内,被申请人并没有直接对申请人出具过依法制作的一对一的拆迁决定书;证据5,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关联性、合法性不予认可。该图只能说明被拆迁人拆除的是一个大概的范围,而没有相关地籍、房屋产权调查资料做支撑,所以程序不合法,关联性有瑕疵。证据6、7,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证据8,其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可,但不能证明其拆迁补偿决定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证据9,其真实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但不能证明其拆迁补偿决定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证据10、11,其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可,但其没有依法评估,也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没有按照市场公正价格予以补偿,故不能证明其拆迁补偿决定程序合法。证据12,是被告作出补偿决定必须完成的程序,但其没有在作出补偿决定之前通过合法程序完成,而是在行政复议后才作的,说明被告补偿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证据13、14,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说明被告程序违法的事实存在。证据15,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但正好证明被告作出的建政拆决定(2013)11号拆迁补偿决定的行为客观存在,撤销行为并不能证明其拆迁决定及拆迁补偿决定程序合法。证据16,其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合法性不予认可。证据17、18,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证据19,系规范性文件,对拆迁主体资格没有异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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