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顺运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没有法律依据;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三、一审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或依法改判。判令公安局新洲分局返还鄂AM9F90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给上诉人;判令公安局新洲分局承担鄂AM9F90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的维修责任;判令公安局新洲分局赔偿上诉人鄂AM9F90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被扣起至公安局新洲分局返还鄂AM9F90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的停运损失。 张咏林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没有法律依据;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三、一审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或依法改判;确认公安局新洲分局扣押上诉人所有的鄂AM9F90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和10000元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公安局新洲分局返还鄂AM9F90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给上诉人;判令公安局新洲分局承担鄂AM9F90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的维修责任;判令公安局新洲分局赔偿上诉人鄂AM9F90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被扣起至公安局新洲分局返还鄂AM9F90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的停运损失;判令公安局新洲分局返还10000元给上诉人;判令公安局新洲分局赔偿上诉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公安局新洲分局答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二、快顺运输公司及张咏林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一审判决。 张龙陈述意见同公安局新洲分局一致。 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