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认为市住建委提交的第一组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能够证明市住建委依据门头沟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涉案房屋进行权属登记及注销登记的情况;第二组证据中的诉讼通知书、起诉书和行政裁定书和本案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不予采纳,其他证据合法真实,能够证明关政向市住建委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及市住建委依法作出决定并送达的情况,予以采纳。关政提交的证据中,《信访答复意见书》系关政到信访部门反映问题的相关答复意见,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不予采纳;关政提交的其他证据具备真实性,其中《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和《民事判决书》与市住建委提交的具有一致性,予以采纳,但关政提交的证据均不具有证明市住建委向×1公司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违法及关政所遭受损失为279500元的效力,因此对关政所主张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经审查,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故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1日,门头沟法院向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作出(2009)门执字第136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2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号某大厦的房屋六十六套(包括涉案房屋)“解除并登记”(此处为手写更改)给申请执行人×1公司。2010年3月11日,×1公司提交《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申请对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房屋进行登记,市住建委于2010年3月16日作出《×1公司房屋登记审批单》,核发了涉案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X京房权证朝字第816623号《房屋所有权证》。2010年7月,门头沟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停止办理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五十套房屋的一切手续。2013年4月1日,门头沟法院再次向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解除此前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的停止办理五十套房屋一切手续的通知,撤销现仍登记在×1公司名下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四十套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恢复到该院执行前状态。2013年6月4日,市住建委作出《证书作废公告》,公告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撤销,X京房权证朝字第816623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废。2013年11月6日,关政向市住建委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2008)二中民终字第9492号《民事判决书》和工商查询单,市住建委于当日出具国家赔偿申请收件回执。2013年12月30日,市住建委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并向关政邮寄送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