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政就赔偿请求向一审法院提供以下证据:1.《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证明关政已于2000年12月11日购买了涉案房屋并于2001年1月9日在房屋管理部门进行了预售登记;2.(2008)二中民终字第9492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涉案房屋已被判决由某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公司)交付给关政;3.X京房权证朝字第816623号《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市住建委将涉案房屋登记在×1公司名下,市住建委的登记行为违法;4.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出具的《信访答复意见书》,证明市住建委撤销了为×1公司所作的房屋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市住建委就答辩意见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关于涉案房屋变更登记的证据:1.(2009)门执字第136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所附的(2009)门民初字第2925号《民事调解书》、(2009)门执字第1363-1号《民事裁定书》,证明门头沟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2公司名下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六十六套房屋登记至×1公司名下;2.《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及×1公司房屋登记审批单,证明×1公司依法提出登记申请;3.(2009)门执字第1363-2号《协助执行通知函》;4.(2009)门执字第1363-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10)门民监字第1847号《民事裁定书》,市住建委以2-4项证据证明门头沟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停止办理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多套房屋的一切手续;5.(2013)门执字第37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13)门执字第379号《执行裁定书》,以证明2013年门头沟法院再次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撤销仍登记在×1公司名下、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多套房屋所有权证,恢复到该院执行前状态;6.《证书作废公告》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审核意见》,证明市住建委依法注销了涉案房屋的权属登记,并发布证书作废公告。 二、有关关政申请国家赔偿的证据:1.诉讼通知书、起诉书及行政裁定书,证明关政曾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涉案房屋登记及撤诉的情况;2.国家赔偿申请书、关政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律师证复印件,证明关政向市住建委提出国家赔偿申请;3.关政提交的申请材料:《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及工商查询信息;4.国家赔偿申请收件回执及《不予赔偿决定书》和邮递详情单,证明市住建委收到关政国家赔偿申请及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和送达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