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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贾成义与北京市平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平谷住建委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下列证据,并在庭审中出示:平建裁字(2014)第005号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卷宗材料一套,包括:1.裁决申请书;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户口本复印件;4.《关于蔡×

平谷住建委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下列证据,并在庭审中出示:平建裁字(2014)第005号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卷宗材料一套,包括:1.裁决申请书;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户口本复印件;4.《关于蔡××等8人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5.京平住建依申请(2013)第233号-告政府信息告知书;6.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平谷分局(2013)第317号-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7.京政地字(2011)29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平谷区二○一一年度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8.平谷区金海湖小镇B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征地及人员安置情况表;9.买卖田房草契存根;10.契税收据;11.买卖田房草契;12.申请裁决提交材料清单;13.提取证据材料工作笔录;14.首创嘉铭新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15.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书及附件;16.《北京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17.交房验收单;18.承诺书;19.房屋拆迁纠纷立案登记审批表;20.00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21.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韩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2.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司法所出具的证明。以上证据证明:平谷住建委具有对贾成义申请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纠纷行使裁决的行政职权,贾成义已经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平谷住建委依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005号不予受理通知,符合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平谷住建委向一审法院提交《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区建委申请成立拆迁办公室的批复》作为法律依据。

土储平谷分中心在一审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日提供了下列证据,并在庭审中出示:1.京建平拆许字(2013)第2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证明土储平谷分中心已经取得涉案项目拆迁许可证,作为拆迁人有权进行拆迁、安置、补偿等工作;2.挂牌成交确认书、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书、土地一级开发委托协议书之补充协议,证明北京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尚博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通过竞标,被确认以联合体形式作为项目一级开发实施单位,北京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尚博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首创嘉铭新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具体实施金海湖小镇土地一级开发工作;3.《北京市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证明贾成义与首创嘉铭新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经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一审法院经庭审质证对上述证据作出如下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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