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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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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成义与北京市平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贾成义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认定证据与适用法律错误,平谷住建委作出005号不予受理通知是认为上诉人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甲方拆迁人写的是首创嘉铭新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贾成义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认定证据与适用法律错误,平谷住建委作出005号不予受理通知是认为上诉人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甲方拆迁人写的是首创嘉铭新城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许可证上的拆迁人是土储平谷分中心,当事人主体资格不对,将这个从基本形式上都不具备合法性的文书作为证据使用,没有事实基础;掩盖真正拆迁人的目的是掩盖被拆迁人的知情权,阻碍被拆迁人主张合法权益;法律适用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11年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代,该条例没有裁决程序,《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已没有适用的法律基础,人民法院不应当予以引用。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认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主体及签字非真实意思表示问题并非本行政案件审查范围,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是错误的,上诉人家庭房屋遭到强拆,申请裁决寻求保护,行政机关应当核实双方当事人,对协议的产生过程听取双方意见并审查相关证据,确认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应当依据职权进行裁决,然而平谷住建委没有对上诉人作任何核实,让上诉人只能被动接受拆迁人给的不合理条件。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005号不予受理通知;诉讼费由平谷住建委承担。

平谷住建委、土储平谷分中心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贾成义在指定的证据交换日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下列证据,并在庭审中出示:1.005号不予受理通知,证明贾成义因拆迁向平谷住建委提出拆迁裁决申请,平谷住建委以签订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由不予受理;2.被拆迁户李××家庭成员与拆迁人员谈话录音、被拆迁户蔡××家庭成员与拆迁人员谈话录音,证明拆迁工作人员确认让韩庄全村被拆迁户都签空白协议,是草签,要走流程,并非正式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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