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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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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经开庭质证,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作出如下确认:朝阳公安分局提交的事实方面的证据是其在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收集、制作,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要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2014年2月14日

经开庭质证,一审法院对上述证据作出如下确认:朝阳公安分局提交的事实方面的证据是其在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收集、制作,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要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证明2014年2月14日17时许,张××在北京市朝阳区双井时代国际小区××号楼××单元××室内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与邓××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事实,予以采纳;朝阳公安分局提交的程序方面的证据能够证明朝阳公安分局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予以采纳。

一审法院已将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正确,故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4日,朝阳公安分局接举报称在北京市朝阳区双井时代国际小区××号楼××单元××室内有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双井派出所于同日制作《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当日17时许,民警出警到涉案地点,当场将卖淫嫖娼人员邓××和张××抓获,现场起获嫖资人民币700元,并对事发现场进行检查制作《检查笔录》,对卖淫嫖娼地点拍照取证。2014年2月14日,双井派出所民警制作《工作记录》、《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并制作《传唤证》对张××依法进行传唤,通知其家属。同日,双井派出所民警分别对张××、邓××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两人在笔录中分别陈述了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经过及嫖资的支付情况,并签字确认。2014年2月15日,朝阳公安分局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张××进行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张××拒绝在该笔录上签字,办案民警向其进行了宣读,并在告知笔录上进行了注明。同日,朝阳公安分局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行政拘留人家属通知书》,给予张××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邮寄通知张××家属。张××不服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4月18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朝政决字(2014)10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已实际执行完毕。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之规定,朝阳公安分局负有对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职责。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