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其上诉理由为:一、本案事实不清。2014年2月14日,上诉人收到一自称为熟人的短信,误以为认识对方,便按照对方说的地址到达其住处,到场后发现与该人不认识后准备离开,被十几名没有执法权的社会闲散人员限制人身自由将近1个小时,后被警方以嫖娼行为违法为由进行控制。上诉人并未与该名陌生女子发生关系,但在被带入派出所之前,警方对其进行了殴打和威逼利诱,在未做笔录的情况下,逼迫上诉人事先在空白的纸上签字后进行打印,对此,上诉人一审中也提出了调取当时监控录像的申请,但一审法院未允许,一审法院在未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了一审判决,属认定事实不清。二、本案证据不足。(一)关键证据缺失。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嫖娼事实的唯一物证是7张百元面值的货币,而货币无法直接显示案件的内容,而当天到过现场并被抓获的人共有4位,在未经指纹鉴定,且无其他直接物证证明的情况下,直接根据同案犯邓××的指认,定性400元为上诉人支付的嫖资,明显证据不足。被上诉人未提供邓××在询问笔录中所提的双方通过电话及QQ联系以及避孕套等关键性证据,而邓××的笔录经过修改,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过调取对邓××讯问录像的申请,但一审法院并未支持。(二)上诉人笔录存疑,应当排除。被上诉人提交的对上诉人的询问笔录显示,上诉人在询问笔录中承认了嫖娼的事实,并在笔录上签名,但上诉人却拒绝签署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申辩权利告知书,有违常理,且对上诉人的询问笔录中民警签字部分明显系一人签字,严重不符合行政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一审程序中提出过对签字人员的笔迹进行鉴定的申请,但一审法院未予支持。(三)被上诉人提交的多项证据系伪造。1.被上诉人未履行陈述申辩权的告知义务,一审开庭时却提交了声称上诉人拒不签字的告知书;2.被上诉人出具处罚决定书时,三名警员威逼上诉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并注明服从不申诉、不复议,而上诉人坚决拒绝并在处罚决定书上签署了要申诉、复议,该处罚决定书被警员撕毁,后两名警员在该处罚决定书上注明本人拒不签字,被上诉人伪造证据;3.案发现场没有女警和除邓××以外的女性出现,而被上诉人提交的关于保全证据的文件中却有女警的签字和询问警员毛戈的签字,见证人也没在案发现场,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见证人的个人信息说明和相关笔录;4.被上诉人提交的传唤等文件均系上诉人事先签署的白纸和空白页,其内容和实际情况明显矛盾,传唤离开时间为伪造和后填写。被上诉人在传唤上诉人期间威胁、殴打、体罚上诉人。三、被上诉人程序违法。被上诉人告知笔录显示,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要求听证,如要求听证,应在三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而上诉人当时的态度是“不语”,且“拒绝签字”,可见上诉人并不认同处罚决定,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应该在三日后或上诉人明确表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后再进行行政处罚,但被上诉人于告知当日即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侵犯了上诉人听证权利。四、被上诉人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合理原则和公平原则。本案同案共5人,仅上诉人被行政处罚,被上诉人涉嫌钓鱼执法,上诉人已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证据,一审法院未予准许。五、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提问对上诉人不利的问题,而对被上诉人伪造证据及明显不能成立的辩解却不闻不问,对查明案件事实至关重要的证据不予调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时的诉讼请求。 朝阳公安分局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朝阳公安分局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