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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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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艳侠与密云县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赵艳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其上诉理由为: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所租赁的大棚操作间是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上诉人所租赁的农业大棚,经过了相关政府部门的认定,为

赵艳侠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本院,其上诉理由为: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所租赁的大棚操作间是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上诉人所租赁的农业大棚,经过了相关政府部门的认定,为合法租赁物。在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供的,关于被上诉人等相关部门对大棚进行了审查批准验收,并出具了相关法律文书的证据予以认可,该证据显示被上诉人等相关部门并未对大棚操作间合法性提出任何异议。其次,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所租赁的大棚操作间属于居住生活设施,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并未就上诉人的大棚操作间是否属于居住生活设施提供任何证据,然而一审法院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大棚操作间属于居住生活设施,认定大棚操作间不属于农业设施,该结论系错误的事实认定,且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再次,被上诉人和规划部门并未对大棚操作间进行查证,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大棚操作间属于违法建设,一审法院不应采信这一错误的观点。因此上诉人认为包括操作间在内的农业设施建设是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因此被上诉人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所租赁的大棚操作间是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适用法律完全错误。上诉人所租赁的农业大棚系农用设施,所以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而不是《城乡规划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认定大棚操作间是否违规的主体应该是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而不应是规划部门,故一审法院以《城乡规划法》作为认定大棚操作间是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的依据系适用法律错误。即使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上诉人所租赁的大棚操作间也不应认定为违法建设。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才应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上诉人所租赁的操作间系农业设施,根本不属于上述三种建设情形,无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以被上诉人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认定大棚操作间是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在维持确认被上诉人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依法对一审判决中认定事实错误的部分,适用法律错误的部分改判。

西田各庄镇政府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种植合作社同意上诉人的意见。

西田各庄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并在庭审中出示:

1.限期拆除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用以证明西田各庄镇政府于2013年6月29日向种植合作社作出并送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及赵立明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西田各庄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相对人身份;

3.光盘1张,用以证明涉案违法建设情况、拆除违法建设的现场工作情况及中央电视台对拆除工作的报道情况。

赵艳侠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并在庭审中出示:

1.西田各庄镇人民政府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用以证明西田各庄镇政府对赵艳侠的农业大棚实施了违法强制拆除行为;

2.照片,用以证明西田各庄镇政府对农业大棚实施违法强制拆除行为给赵艳侠造成了财产损失;

3.合同,用以证明赵艳侠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地上物(包括操作间)享有所有权;

4.收据,用以证明赵艳侠依约缴纳了租赁大棚的相关费用;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