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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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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社会保险局与奉节兴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2014年7月11日,兴诚公司向奉节社保局提出申请,请求支付刘国绪的工伤保险待遇。该局于同年7月14日作出奉节社险函(2014)20号《关于奉节兴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刘国绪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称,根据《重庆市劳动

2014年7月11日,兴诚公司向奉节社保局提出申请,请求支付刘国绪的工伤保险待遇。该局于同年7月14日作出奉节社险函(2014)20号《关于奉节兴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刘国绪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称,根据《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4)211号)第十二条规定,由于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先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如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因第三方的补偿已超过工伤基金应支付的数额,故决定不予支付刘国绪的工伤保险待遇。兴诚公司认为,该复函引用的规定已失效,且根据现行政策,刘国绪既可以请求第三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又可得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撤销奉节社保局《关于奉节兴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刘国绪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并责令该局重新核定刘国绪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奉节社保局是依法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具有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刘国绪作为兴诚公司职工,在发生工伤后有权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社局)渝人社发(2013)77号《关于涉及第三方责任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于第三方责任造成工伤(亡),治疗工伤的医疗费不得重复享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等合法有效依据确定的医疗费总额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总额比较,不足部分予以补足,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条例》和《实施办法》(即《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因此,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可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可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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