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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张保书与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张保书与合肥市东市区安纺生活区改造指挥部签订的《集资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张保书与合肥市东市区安纺生活区改造指挥部签订的《集资建房拆迁安置协议书》,已被本院生效判决即(2012)合民一终字第0135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为无效,张保书所举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登记行为与其有利害关系,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张保书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应道荣

审判员    李 琦

审判员    李进学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邓 乐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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