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张保书与合肥市东市区安纺生活区改造指挥部签订的《集资建房拆迁安置协议书》,已被本院生效判决即(2012)合民一终字第0135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为无效,张保书所举其他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登记行为与其有利害关系,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张保书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应道荣 审判员 李 琦 审判员 李进学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邓 乐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