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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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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保书与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一审被告合肥市房产局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依据有:一、受理通知单、房屋登记申请(审核)表,证明被诉登记的申请与审核情况。二、房改批复、原房地产权证、集资住房审批表、集资住房明细表、资金到位证明、收据

一审被告合肥市房产局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依据有:一、受理通知单、房屋登记申请(审核)表,证明被诉登记的申请与审核情况。二、房改批复、原房地产权证、集资住房审批表、集资住房明细表、资金到位证明、收据、税费票据,证明个人依据房改政策集资住房情况。三、询问笔录,证明询问情况。四、面积测绘、房屋平面图,证明房屋面积与平面结构。五、房屋坐落情况说明,证明房屋坐落情况。六、委托书、代码证、身份证、殡葬证、火化证明,证明委托手续和有关人员身份情况。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

一审原告张保书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一、集资建房拆迁安置协议书,证明原告与合肥市东市区安纺生活区改造指挥部签订的集资建房拆迁安置协议书合法有效。二、合肥市职工(个人)参加集资建住房申报审批表,证明原告参加集资房坐落在和平路×号×幢×室。三、收据,证明原告交纳集资款共计60600.80元,办理房产证税费994元。四、新房入住证明,证明原告2003年6月27日入住合肥市和平路×号×幢×室。五、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过户申请单、合肥供电局低压用电客户工作单,证明原告为合肥市和平路×号×幢×室户主。六、民事裁定书,证明第三人四次起诉原告都撤诉。七、申请变更集资房主报告、房屋登记薄、集资住房明细表及收据,证明2009年1月1日第三人认可诉争房屋由原告购买,第三人于2014年10月8日违法取得房产证。八、第三人申请参加集资建房表,证明第三人是2013年10月22日才申请集资建房的,在原告集资购买之后。九、民事诉状,证明诉争房屋的产权有争议。

一审第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一、2003年6月18日的报告复印件、(2011)瑶民一初字第00408号民事判决书、(2012)合民一终字第0135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生效判决文书认定原告无权对张诗富及第三人的回迁权做处分;原告诉请依据的2001年7月18日集资建房拆迁安置协议书无效。二、2001年8月17日集资建房拆迁安置协议书复印件、收据两份,证明:第三人及爱人张诗富享有集资建房拆迁安置的权利,并与安纺生活区改造指挥部签订了集资建房拆迁安置协议书,交纳了首期集资款35000元;原告所交纳的拆迁购房款实为第三人所给;被告颁证合法。

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采信的证据,本院对一审裁定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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