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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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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曙黎与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上诉人赵曙黎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2007年1月,被上诉人仅凭公证书和原告之父赵永轩遗嘱,将房产权过户登记在第三人赵树源名下,当天赵树源又将该房产变更登记在其妻子乔桂燕名下。建设部程序规定要求

上诉人赵曙黎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2007年1月,被上诉人仅凭公证书和原告之父赵永轩遗嘱,将房产权过户登记在第三人赵树源名下,当天赵树源又将该房产变更登记在其妻子乔桂燕名下。建设部程序规定要求,在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以及法定继承人到场予以确认是否放弃继承方可进行转移登记。被上诉人登记行为违法。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考虑到公证书已被涿州市公证处部分撤销,上诉人曾向被上诉人书面申请撤销或收回争议房屋的登记过户,而被上诉人不予理睬。原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不予更正或撤销房屋登记的行政行为。在庭审中,被上诉人递交的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及集资建房上市出售申请确认表,实为乔桂燕冒名填写,被上诉人没有调查核实申请表的真伪,就为此房屋办理了过户。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涿州市公证处已经认定了立遗嘱处分的财产包含了他人财产,并对公证遗嘱作出了部分撤销,因此,作为房屋登记也应当撤销或者更正。此房屋涉及了民事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当事人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一审法院在没有确认继承份额的情况下,仅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实属适用法律错误。三、上诉人提起与涿州市房产管理局(涿州市住建局)、第三人赵树源、乔桂燕不履行登记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而一审法院拒绝受理,说明一审法院法律关系专业知识淡漠和审判能力以及程序的违法,而导致作出错误而显失公正的判决。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5)高行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我局为赵树源办理的房产登记合法有效。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我局不能自行撤销房屋登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赵树源答辩称,一、被继承人赵永轩有权支配其个人享有全部产权的3543厂家属院208号房屋。该房屋产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在母亲史翠云遗产范围内。二、涿州市公证处于2014年11月14日做出的关于撤销(1999)涿证民字第47好公证遗嘱中无效部分的决定未经调查核实,缺乏有效证据,复查存在争议,申请法庭不予采信。三、原告及第三人等继承人已签署家庭财产分配协议,原告提出的“第三方赵树源和乔桂燕对抗遗产继承分割”毫无事实依据和理由。四、原告未尽赡养义务,无权要求继承遗产。五、原告及代理人上诉称第三人之妻乔桂燕冒名签署并伪造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实属歪曲事实,恶意中伤。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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