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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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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杰与易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上诉人易县塘湖镇沃野村村委会答辩称,同意被上诉人易县人民政府的答辩意见,同时强调诉争土地在被上诉人野沃村委会和夏家庄村委会存在权属争议是不争的事实,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易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依法

上诉人易县塘湖镇沃野村村委会答辩称,同意被上诉人易县人民政府的答辩意见,同时强调诉争土地在被上诉人野沃村委会和夏家庄村委会存在权属争议是不争的事实,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易县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依法撤销违法的林权证,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程序,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维持该处理决定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随案移送的证据,认定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山林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登记机关不得办理山林权属登记。被上诉人易县人民政府提供的塘湖镇人民政府致易县林业局的函、2012年10月14日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相关询问笔录及证人证言、易县林业局报告、塘湖镇野沃村村民委员会与崔振合2009年7月18日订立的承包合同及崔振合申请林权登记的相关材料,证明被上诉人易县人民政府在为涉案山场的办理林权登记之前,被上诉人塘湖镇野沃村村民委员会就与塘湖镇夏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为涉案山场的权属发生纠纷,故被上诉人易县人民政府在山林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即作出林权登记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易县人民政府对发现存在权属争议的林权证作出撤销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高文杰主张涉案山场的权属无争议的证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高文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晏燕

代理审判员  别道齐

代理审判员  周兴旺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晓红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