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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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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文杰与易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被上诉人易县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易县塘湖镇夏家庄村与野沃村对涉案林地均主张归己所有,存有权属争议。两村先后将其发包给高文杰和崔振合,由于涉案林地山界权属不清,未经政府划界

被上诉人易县人民政府答辩称,一、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易县塘湖镇夏家庄村与野沃村对涉案林地均主张归己所有,存有权属争议。两村先后将其发包给高文杰和崔振合,由于涉案林地山界权属不清,未经政府划界确权,产生承包地块重叠和权利冲突。2009年,两承包人先后申办林权证,均因对方提出异议未果。夏家庄村在2012年1O月14日土地争议原由书上由指界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与野沃村存在土地权属界线争议。2013年,林业局依据高文杰的承包合同与易县国土资源局2012年3月21日关于高文杰承包塘湖镇夏家庄村西北土地情况说明作了林权确认,后野沃村与崔振合提出撤销申请。庭审中,经询问夏福星对作为夏家庄村一方土地争议指界人身份无异议,对指认与野沃村存有争议宗地区位为夏家庄村西北角与东南角予以认可,这与原告方庭审时出具的土地现状调查图中标示的争议宗地图位吻合,并与涉案争议土地原由书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原告诉称涉案林地不存在权属争议显与上述事实相矛盾。二、原判适用法律正确无误。1.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及《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七条规定,被告对相关争议受理、调查、审议和决定是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涉案林地授权前后均存有权属争议,不符合《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授权条件。涉案行政处理决定符合《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发放林权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不存在上诉人所称的法律冲突。林业部门依法受理争议,双方当事人向林业部门陈述了自己的主张和理由并举证,林业部门依法调查并在协调无果的情况下,向被上诉人提出处理建议,被上诉人依法作出行政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2.法律未禁止相关利害关系人在发证后提出权属争议。原告诉称“30天公告期”是对权利初始登记提出异议的时间限定,与本案案情不符。3.上诉人诉称未经告知和听证,没有法律依据。4.上诉人诉称被上诉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取证与事实相悖,混淆了确权发证与裁决撤销林权证的时间节点。塘湖镇人民政府致易县林业局的函、相关调查询问笔录、易县林业局报告等证据均取自易政处决(2014)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作出之前,不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取证问题。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诉请与事实不符,缺少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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