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蕾上诉称,一、上诉人张蕾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上诉人张蕾与张世英虽为父女关系,但是,张蕾1997年在河北省体校学习,对于房屋确权到了物资公司名下毫不知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只要不超过20年,就应受法律保护。二、被上诉人向物资公司颁发房屋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一)被上诉人住建局向物资公司发放产权证所适用《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错误,应以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为法律依据。(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住建局是没有权利对其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进行确权并予以登记的。(三)物资公司在向被上诉人住建局申请房屋登记时并没有提供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而被上诉人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为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四)在物资公司提供资料不全、存在诸多瑕疵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不合法。(五)物资公司是1997年8月25日申请办房本的,8月27日就领取了房本,其程序的合法性值得怀疑。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2015)高行初字第68号行政裁定书,并依法改判,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住建局给物资公司颁发的第101137号房屋所有权证。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