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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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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文华、蒋玲娟与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上诉人许文华、蒋玲娟上诉称,张惠忠与昱轩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惠忠发生交通事故与昱轩公司无关。事发当天,因许文华家中装修需要施工材料,许文华与张惠忠一起到金山去运装修材料。被诉工伤认定认定事实错

上诉人许文华、蒋玲娟上诉称,张惠忠与昱轩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惠忠发生交通事故与昱轩公司无关。事发当天,因许文华家中装修需要施工材料,许文华与张惠忠一起到金山去运装修材料。被诉工伤认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起诉请求。

被上诉人青浦人保局辩称,仲裁裁决以及法院的判决已经确认了张惠忠与昱轩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上诉人在工伤认定过程以及诉讼过程中前后陈述矛盾,与现场照片以及此前在交警部门的陈述不一致,被上诉人认定张惠忠系在为昱轩公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张良向本院邮寄了书面答辩意见,表示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有工伤认定申请表、户籍档案材料查阅证明及张良身份证、受理通知书、提供证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2013年5月8日的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2013年6月14日的工伤认定恢复审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及收据、2013年6月27日的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2013年12月31日的工伤认定恢复审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提供证据通知书及快递邮件详情单、再审申请书、张良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复函、昱轩公司营业执照、档案机读材料、张惠忠身份证复印件、青劳人仲(2013)办字第367号裁决书、(2013)沪二中民三(民)撤字第342号民事裁定书、张惠忠的居民死亡殡葬证、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许文华的询问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2012)青民四(民)初字第2010号民事判决书、昱轩公司出具的对本起事故的情况说明及看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律师函及委托书、昱轩公司注销清算报告、企业基本信息、张良的工伤认定调查记录、工伤认定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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