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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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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凤英、奚玮等与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上诉人黄凤英、奚玮、奚晨、奚某某、翁晓露、陈亦飞、殳洪、陈书依上诉称:原审第三人静安土管中心不具有拆迁人的主体资格,亦无申请房屋拆迁裁决的资格。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认定被拆迁房屋面积错误,遗漏晒台面积。

上诉人黄凤英、奚玮、奚晨、奚某某、翁晓露、陈亦飞、殳洪、陈书依上诉称:原审第三人静安土管中心不具有拆迁人的主体资格,亦无申请房屋拆迁裁决的资格。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认定被拆迁房屋面积错误,遗漏晒台面积。裁决对被拆迁户的人员结构、应安置人口认定错误,奚晨的妻子何丽钦应认定为安置人员,奚玮、陈书依、陈亦飞、殳洪应按自然户分别安置。上诉人户未收到相关估价分户报告,评估报告单上翁晓露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评估程序违法。裁决的安置房屋不是拆迁基地的安置房源,不能作为裁决安置房,且裁决剥夺上诉人户选择回搬安置的权利。综上,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违法,原审法院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静安房管局辩称:其所作被诉房屋拆迁裁决合法有效。原审第三人经法定程序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具有拆迁人资格,因与上诉人户协商不成,提起房屋拆迁裁决申请,符合有关规定。被诉房屋拆迁裁决根据上诉人户的公房租赁凭证核定居住面积,晒台属于公用部位,不计入居住面积。根据拆迁法律规定,拆迁安置是以房屋租赁凭证计户安置,上诉人户户籍九人,不涉及居住困难户的认定,故裁决时以价值标准安置,不涉及人口分配因素。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报告由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作出,于2010年8月11日向上诉人户送达,由翁晓露签收。拆迁基地属于土地储备项目,不存在回搬安置方式,也没有本区安置房源;上诉人如要求本区安置,可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自行购买本区房屋。裁决安置房屋属于市属拆迁安置房源,于2011年调拨给静安区,由该区依据法定程序统筹安置给拆迁基地使用。该房源是按照低于采购价的优惠价格提供给拆迁基地的,不存在侵犯上诉人利益的情形。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静安土管中心述称:同意被上诉人的意见,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由被上诉人提供的裁决申请书、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拆迁委托协议、拆迁资格证书、上岗证、授权书等、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第一次)、送达回证、调解会签到及调解笔录、会议通知(第二次)、送达回证、调解会签到及调解笔录、视频截图、被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及送达回证,沪静房管拆许字(2010)第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的通知、批复、租用居住房屋公房凭证、物业公司房屋资料摘抄、户口簿、派出所户籍资料摘抄、《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沪房管拆(2009)88号)、《静安区103号街坊旧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操作口径(2)》、《告居民书》、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评估意见书、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送达回证及估价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配套商品房供应协议、协议书及房源清单、房地产权证、委托书、动迁基地谈话记录、试看房屋介绍信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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