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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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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莺、徐国富与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韩莺、徐国富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估或鉴定。根据原《拆迁实施细则》的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时点应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准,因此韩莺、徐国富认为以2010年评估价格计算价值补偿款

韩莺、徐国富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估或鉴定。根据原《拆迁实施细则》的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评估时点应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准,因此韩莺、徐国富认为以2010年评估价格计算价值补偿款违法缺乏法律依据。原《拆迁实施细则》明确被拆迁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符合所在地的区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但被拆迁房屋明显不符合该条件。房屋拆迁许可证系行政部门核发,已发生法律效力,其合法性不属本案审查范围。而《安置方案》并无回搬或就近房屋安置,虹口房管局根据瑞虹新城公司的申请对韩莺、徐国富户进行异地配套房屋安置,并无不当。据此,虽然韩莺、徐国富提供了相关材料,但并不足以证明虹口房管局的行政行为违法,韩莺、徐国富请求撤销裁决的理由缺乏相应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韩莺、徐国富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韩莺、徐国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韩莺、徐国富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原审第三人瑞虹新城公司未通过旧区改造第一轮征询,不具有拆迁资格。被上诉人提供的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没有估价师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被诉房屋拆迁裁决剥夺上诉人户的回搬权利。综上,被诉房屋拆迁裁决违法,原审法院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由被上诉人提供的裁决申请书、瑞虹新城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通知,房屋拆迁委托合同、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实施单位营业执照、工作人员上岗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被拆迁房屋评估均价的公告,第一轮征询意见表、估价机构推选选票,《安置办法》的送达回证、补偿安置方案告知单及签收单、委托书、房地产权证、房地产登记簿、户籍资料摘录、户口簿,谈话笔录、看房单;会议纪要、动迁工作联系表、房源清单,裁决受理审查登记表、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送达回证、调查笔录、上诉人来函,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决定、被诉房屋拆迁裁决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诉房屋拆迁裁决中的安置房屋慈竹路XXX弄XXX号XXX室、慈竹路XXX弄XXX号XXX室,于2015年7月30日取得《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