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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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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芹英诉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综上所述,猇亭公安局对钟芹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因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故钟芹英要求猇亭公安局赔偿损失及承担诉讼费的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

综上所述,猇亭公安局对钟芹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因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故钟芹英要求猇亭公安局赔偿损失及承担诉讼费的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做如下判决:一、维持猇亭公安局于2014年11月23日作出的宜猇公(古)行决字(2014)67号行政处罚决定;二、驳回钟芹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钟芹英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钟芹英在天安门广场接受民警询问时,只是表明上访身份,并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即使想制造影响,也没有付诸行动,思想不构成违法;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猇亭公安局没有证据证明其适合管辖本案,仅以钟芹英居住地在猇亭辖区就认为有管辖权,不符合法律规定;三、一审法院错误认定钟芹英两次到北京上访属于违法行为的持续状态。第一次到北京上访已经过了六个月的追诉期,猇亭公安局不能对第一次上访行为作出处罚。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由猇亭公安局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猇亭公安局辩称:钟芹英于2013年3月10日和2014年11月16日,以同样的理由先后两次到北京市天安门地区上访,分别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两次训诫,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北京市天安门地区的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事实。猇亭公安局对钟芹英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量裁适当,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并由钟芹英承担诉讼费用。

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猇亭公安局2014年11月23日对钟芹英作出的宜猇公(古)行决字(2014)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猇亭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违法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猇亭公安局是否超越执法权限;钟芹英2013年3月10日上访是否能够作为本案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