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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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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芹英诉宜昌市公安局猇亭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原判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原判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因钟芹英的居住地在猇亭辖区,猇亭公安局对钟芹英在北京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管辖权。猇亭公安局对钟芹英在北京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不违反法定程序;二、猇亭公安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钟芹英明知北京天安门广场不是接待信访的场所,却以制造信访影响为目的,先后两次故意在天安门广场滞留,猇亭公安局认定相关事实的证据充分;三、猇亭公安局在接到相关举报后,进行了立案调查,在对钟芹英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已告知了将给予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此后,猇亭公安局对钟芹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进行了宣读和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四、关于钟芹英在质证时提出猇亭公安局在履行处罚前的告知义务时没有向其告知处罚种类的问题。《行政处罚法》三十一条只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未要求行政机关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因此,猇亭公安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的告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五、钟芹英明知北京天安门广场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钟芹英到天安门广场的目的也并不是真正上访,而是为了制造信访影响,其实质就是以扰乱天安门广场正常秩序为手段,制造不良社会影响,给猇亭区人民政府施加压力。钟芹英带着上述目的,到达天安门广场进行非正常上访,其行为属于扰乱天安门广场秩序的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猇亭公安局依据该条款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六、关于钟芹英在质证时提出第一次到天安门广场上访已超过六个月,不应受处罚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钟芹英第一次到天安门广场上访即被当地公安机关发现并予以训诫,且此后有同样的继续行为,因此其第一次到天安门广场上访不属于六个月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之情形,猇亭公安局对钟芹英的该次行为一并作出行政处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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