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上诉人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部分上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判决结果有误,依法应予以纠正。本案被诉房屋登记行为的主要依据《朱屯小区房屋认购协议书》因原审第三人侯春霞恶意串通已依法确认无效,该被诉房屋登记行为依法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行初字第79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2005年9月30日为 侯春霞颁发产权证号0501057893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审第三人侯春霞负担。一审比照二审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岩 审判员 侯 赟 审判员 苏 杭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