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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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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凤霞诉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为侯春霞房屋登记二审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综上,上诉人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部分上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判决结果有误,依法应予以纠正。本案被诉房屋登记行为的主要依据《朱屯小区房屋认购协议书》因原

综上,上诉人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部分上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判决结果有误,依法应予以纠正。本案被诉房屋登记行为的主要依据《朱屯小区房屋认购协议书》因原审第三人侯春霞恶意串通已依法确认无效,该被诉房屋登记行为依法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中原区人民法院(2014)中行初字第79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2005年9月30日为

侯春霞颁发产权证号0501057893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审第三人侯春霞负担。一审比照二审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岩

审判员 侯 赟

审判员 苏 杭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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