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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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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世界紫澜门大酒店有限公司、上海紫澜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黄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关于上诉人提出必须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的主张,本院认为,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五条要求拆违实施部门在一个月内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该一个月的规定系对拆违实施部门反馈调

关于上诉人提出必须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的主张,本院认为,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五条要求拆违实施部门在一个月内向举报人反馈查处情况,该一个月的规定系对拆违实施部门反馈调查、处理客观情况的期限要求,并非对拆违实施部门必须作出正式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要求。从《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其他条款来看,也无法得出作出处理决定的期限为一个月的论断。例如该法第八条规定,拆违实施部门在依法完成调查取证后,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前,要事先告知当事人,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在二十日内进行复核。该条规定给予拆违实施部门对当事人申辩事实、理由进行复核的期限为二十日,尚未包括调查取证的时间、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时间及其他行政程序的时间,如整个行政程序的期限为一个月,显然不合理。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在法定的一个月反馈期限内,测绘部门还未出具测绘报告,被上诉人取证工作尚未完成。2014年11月20日,被上诉人将查处进展情况向上诉人作了反馈,履行了法定的程序要求。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被上诉人在两个月内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系行政不作为的主张,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均未明确被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中的两个月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期限的一般性规定,并不意味着在两个月内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即构成行政不作为。行政机关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理决定,必须以事实调查清楚为基础,即完成调查取证工作。从本案事实来看,上海市测绘院浦东分院出具测绘报告的日期为2015年1月19日,自被上诉人立案之日起已经超过了两个月。可见,在两个月内,被上诉人的调查取证工作尚未完成。因此,被上诉人未在上诉人主张的两个月内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构成行政不作为。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可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上海新世界紫澜门大酒店有限公司、上海紫澜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代理审判员  张晓帆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 倪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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