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紫澜门酒店、紫澜门实业上诉称:《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查处,应当包括调查和处理,被上诉人仅反馈了调查情况,未依法履行职责;《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五条对拆违部门规定了一个月的履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以上规定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法律对被上诉人作出行政行为的履职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因此,被上诉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此外,基于行政行为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给予相对人的反馈应当是书面的、确定的答复。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向上诉人作出书面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