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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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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世界紫澜门大酒店有限公司、上海紫澜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黄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上诉人紫澜门酒店、紫澜门实业上诉称:《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查处,应当包括调查和处理,被上诉人仅反馈了调查情况,未依法履行职责;《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五条对拆违部门规定了

上诉人紫澜门酒店、紫澜门实业上诉称:《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查处,应当包括调查和处理,被上诉人仅反馈了调查情况,未依法履行职责;《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五条对拆违部门规定了一个月的履职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的,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以上规定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法律对被上诉人作出行政行为的履职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因此,被上诉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此外,基于行政行为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给予相对人的反馈应当是书面的、确定的答复。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向上诉人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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