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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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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景水与北京市石景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李景水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李景水的上诉主张,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驳回李景水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李景水的上诉主张,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景水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君慧

代理审判员  薛 政

代理审判员  杨晓琼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蓓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