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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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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明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刘玉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提出:上诉人于2013年10月19日向南磨房派出所报案,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孙××和吴××在上诉人举报其违法养三只狗的情况下,对上诉人和家属进行疯狂报复,谩骂上诉人及家

刘玉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提出:上诉人于2013年10月19日向南磨房派出所报案,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孙××和吴××在上诉人举报其违法养三只狗的情况下,对上诉人和家属进行疯狂报复,谩骂上诉人及家属并故意毁坏上诉人家财物,将上诉人家房门门锁砸坏,并将房门上安装的安全摄像头故意砸毁。南磨房派出所已经于2013年10月19日接受并组织调查,做了立案笔录。立案后上诉人又向南磨房派出所提供了被毁摄像头的原始购买收据及无法修复证明和门锁修理收据及发票的相关证据。其后南磨房派出所组织进行了赔偿调解,经调解不成,上诉人要求依法处理。南磨房派出所在法定期限内,故意没有对上诉人的治安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朝阳公安分局应在受理治安案件后30日作出处理决定,朝阳公安分局故意拖延,长达一年之久仍未作出处理决定,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后,不服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朝阳公安分局对上诉人的治安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朝阳公安分局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刘玉明向一审法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朝政决字(2014)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刘玉明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2.六段录像,均是刘玉明使用涉案摄像头在其被砸坏前拍摄的,其中四段是砸门、踢门的录像,两段是养狗的录像,录像显示吴××存在砸门的行为,当时南磨房派出所的协警也在现场,但吴××还踹门,录像还显示孙××拿着瓶子戳摄像头,后来摄像头就录不了了,上述四段录像证明吴××、孙××有损坏房门和摄像头的事实,两段养狗的录像证明事情的起因是吴××、孙××非法养狗;3.两段与民警的通话录音,证明刘玉明配合民警做工作的情况,以及民警跟刘玉明说的将作出决定的情况;4.修锁换锁的发票和收据、摄像头购买收据和无法修复的证明,证明刘玉明财产受到损坏的情况。

朝阳公安分局向一审法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受案登记表》,证明朝阳公安分局对刘玉明报案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登记;2.《呈请延长办案时间审批表》,证明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履行了延长办案期限的审批手续;3.南磨房派出所民警于2013年10月19日和27日分别对刘玉明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于2013年10月22日对孙××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于2013年11月15日对吴××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朝阳公安分局履行了调查职责;4.《治安案件调解笔录》,证明经朝阳公安分局调解,刘玉明与孙××未就损害赔偿事项达成调解意见;5.《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朝阳公安分局履行了委托鉴定的职责;6.十三份《工作记录》,证明朝阳公安分局履行调查、调解、告知等职责的情况。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