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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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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士庭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一审法院已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确认:袁士庭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袁树宝因相邻关系纠纷进行民事诉讼,原通县徐辛庄镇人民政府颁发给袁××的《宅基地使用

一审法院已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如下确认:袁士庭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与袁树宝因相邻关系纠纷进行民事诉讼,原通县徐辛庄镇人民政府颁发给袁××的《宅基地使用证》首页和后页关于宅基地南北长度的记载不一致,袁士庭向宋庄镇政府提交《申请书》要求其明确袁树宝使用的宅基地的四至范围,以及宋庄镇政府作出《情况说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纳;袁士庭在一审庭审后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宋庄镇政府在一审庭审后提交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且这些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根据上述合法有效的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查明如下事实:

袁士庭与袁树宝均系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内军庄村村民。袁树宝就其使用的宅基地持有原通县徐辛庄镇人民政府为其父袁××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2013年袁士庭因相邻关系纠纷将袁树宝及其弟袁×1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袁树宝、袁×1拆除其建在与袁士庭之间公共道路上的围墙,一审法院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2013)通行初字第2889号民事判决,支持了袁士庭的诉讼请求,袁树宝、袁×1不服该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树宝、袁×1所持《宅基地使用证》首页登记的宅基地南北使用范围与后页宅基地平面图标注的宅基地南北使用范围不一致,袁树宝、袁×1宅基地使用范围无法确认,应先由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袁树宝、袁×1宅基地使用范围后,再行解决排除妨害纠纷,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第06515号民事裁定,撤销了上述一审民事判决,裁定驳回了袁士庭的起诉。2013年8月23日袁士庭向宋庄镇政府提交了《申请书》,认为袁树宝、袁×1所持的《宅基地使用证》由原通县徐辛庄镇人民政府颁发,而原通县徐辛庄镇人民政府已被合并到宋庄镇政府,故请求宋庄镇政府明确袁树宝、袁×1宅基地使用范围。宋庄镇政府收到《申请书》后,于同年9月2日向袁士庭作出《情况说明》,告知袁士庭,袁树宝、袁×1的《宅基地使用证》属于试点证,按1993年的登记情况,标注的面积为院落面积,图形尺寸为使用范围。袁士庭认为宋庄镇政府未明确颁发给袁××的《宅基地使用证》的四至范围,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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