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袁士庭与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1.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行初字第2889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6515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应先由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袁树宝的宅基地

1.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行初字第2889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6515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应先由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袁树宝的宅基地使用范围后,再解决排除妨害纠纷;2.袁××名下的《宅基地使用证》,证明登记在袁××名下的《宅基地使用证》由原通县徐辛庄镇人民政府发放,且该《宅基地使用证》首页和后页对宅基地南北长度的登记不一致;3.《申请书》及接收材料手续,证明因撤乡并镇,原通县徐辛庄镇人民政府合并到宋庄镇政府,袁士庭于2013年8月23日向宋庄镇政府提出申请,宋庄镇政府接收了《申请书》;4.《情况说明》,证明宋庄镇政府在收到袁士庭的申请后给予的书面说明,但其内容并未按照袁士庭的要求进行明确;5.袁士庭名下的《宅基地使用证》及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内军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袁士庭的房屋建于1963年,且其宅基地北侧有一条道路;6.第2-136号《宅基地使用卡》,证明北京市通州区档案馆存档的《宅基地使用卡》登记内容与袁××名下的《宅基地使用证》首页登记一致。一审庭审后,袁士庭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第2-94号、第2-95号《宅基地使用卡》,证明袁士庭宅基地的四至范围及宅基地北侧是道路,用于通行。

宋庄镇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土地登记规则》第四条、第七条、《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作为法律依据,用以证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审庭审后,宋庄镇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宋庄镇人民政府关于袁士庭无批示建设的认定申请函;2.关于宋庄镇内军庄村袁士庭规划审批情况的函;3.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规划建设与环境保护办公室出具的图;证据1至3证明袁士庭建设的房屋系违法建筑,与本案诉争的宅基地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袁树宝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