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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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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海荣与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4)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2日,尉海荣以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尉海荣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民事调解书复印件的方式向东风乡政府申请公开东风乡绿化隔离地区房屋腾退项目的腾退补偿款的发放、使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2日,尉海荣以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尉海荣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民事调解书复印件的方式向东风乡政府申请公开东风乡绿化隔离地区房屋腾退项目的腾退补偿款的发放、使用情况。同日,东风乡政府收到上述申请并制作了《登记回执》。2014年6月13日,东风乡政府经内部逐级审批,作出并向尉海荣邮寄送达东风地区办事处(乡政府)(2014)第4号-延《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决定将答复期限延长15个工作日,延期至2014年7月4日前作出答复。2014年6月20日,东风乡政府向×办公室发出《政府信息公开征求意见函》,要求其就东风乡绿化隔离地区房屋腾退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书面说明,在规定期限内反馈至东风乡政府。2014年6月25日,×办公室出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征求意见函〉的回复》,说明目前东风乡绿化隔离地区房屋腾退工作正在进行过程中,本次绿隔腾退尚未完结,因此腾退项目整体信息不存在。后东风乡政府作出被诉的《答复告知书》,该告知书落款日期为2014年7月3日。2014年7月2日,东风乡政府向尉海荣邮寄送达该告知书。

一审法院另查明,2013年6月29日,东风乡合作经济联合社第一届第二次团体社员代表大会通过《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确定东风乡绿化隔离地区房屋腾退项目的腾退人为×集团有限公司,并规定由×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办公室负责具体腾退工作。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本案中,尉海荣将申请公开的信息描述为“东风乡绿化隔离地区房屋腾退项目的腾退补偿款的发放、使用情况”。因东风乡绿化隔离地区房屋腾退工作由×办公室具体负责,故东风乡政府收到尉海荣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向×办公室核实腾退项目情况。经过核实,东风乡政府认为该项目腾退工作尚未完结,遂作出《答复告知书》,告知尉海荣上述情况及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东风乡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并无不当。东风乡政府延长答复期限的程序亦符合相关规定。一审法院认为,《答复告知书》在日期方面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不足以导致该信息公开告知行为违法,本院对此不持异议。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尉海荣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尉海荣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尉海荣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贾志刚代理审判员董巍代理审判员王琪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孙 森 森 书    记 员 张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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