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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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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海荣与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尉海荣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仅凭描述不清的《政府信息公开征求意见函》便认定被上诉人尽到了调查核实的职责,明显系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明确表示对上诉人申

尉海荣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仅凭描述不清的《政府信息公开征求意见函》便认定被上诉人尽到了调查核实的职责,明显系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明确表示对上诉人申请的政府信息理解为三层含义,并未将该项政府信息片面理解为该项目的整体信息。被上诉人完全可以根据其理解的三层含义对该政府信息现阶段的状况进行答复,而非认定其项目整体信息不存在。一审法院片面的以“整体信息不存在”的复函便认定该信息尚未制作完成,不存在,系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于2014年7月3日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而该告知书邮寄日期为2014年7月2日,一审法院认定为书写错误,系认定事实错误。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全面。一审法院仅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而本案中还需要适用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等条款来认定“政府信息”概念、乡政府应当公开的信息内容等。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东风乡政府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尉海荣上诉。

东风乡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和规范性文件依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