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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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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海荣与北京市朝阳区东风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3)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一)证据材料: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东风地区办事处(乡政府)(2014)第4号-回《登记回执》,用以证明尉海荣向东风乡政府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东风乡政府于2014年5月22日收到并制作了《登记回执》;2.

(一)证据材料: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东风地区办事处(乡政府)(2014)第4号-回《登记回执》,用以证明尉海荣向东风乡政府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东风乡政府于2014年5月22日收到并制作了《登记回执》;2.东风地区办事处(乡政府)(2014)第4号-回《东风地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延期答复审批单》、东风地区办事处(乡政府)(2014)第4号-延《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及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寄件人存联,用以证明东风乡政府依法作出了延长答复期告知书并向尉海荣邮寄送达;3.《政府信息公开征求意见函》及×办公室于2014年6月25日出具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征求意见函〉的回复》,用以证明东风乡政府依法定程序向×办公室出具征求意见函,×办公室出具了回复意见;4.《答复告知书》及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寄件人存联,用以证明东风乡政府依法作出被诉《答复告知书》并向尉海荣邮寄送达。

(二)规范性文件依据: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东风乡合作经济联合社第一届第二次团体社员代表大会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的《腾退补偿安置办法》及《实施细则》。

尉海荣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和规范性文件依据:1.(2013)朝民初字第19552号《民事调解书》及尉海荣的户口簿复印件,用以证明尉海荣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登记回执》,用以证明尉海荣以书面形式向东风乡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的申请,东风乡政府受理了尉海荣的申请;3.《政府信息延长答复期告知书》,用以证明东风乡政府对尉海荣的申请延期答复;4.《实施细则》,用以说明该《实施细则》中规定了房屋腾退补偿、补助、奖励标准的具体项目,尉海荣依据该文件的规定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作如下确认:1.东风乡政府提交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法定条件,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能够证明东风乡政府收到尉海荣申请后,对涉案项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作出答复告知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的情况,一审法院予以采纳;2.尉海荣提交的证据材料与本案具有一定关联性,但不能证明东风乡政府作出的答复违法,故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上述证据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正确,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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