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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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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东红与甘泉县住房和程序建设规划局行政命令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宣判后,赵东红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有:1、一审法院未对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一审以上诉人“未取得土地建设使用权和建房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系违法修建”,违背客观事实。上

宣判后,赵东红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有:1、一审法院未对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一审以上诉人“未取得土地建设使用权和建房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系违法修建”,违背客观事实。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土地使用权变更协议合法有效。上诉人修建房屋时是经过被上诉人派员进行划线给予许可才开工建设的。上诉人取得使用权是否合法有效与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影响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是两个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一审认定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实际影响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严重违背客观事实。上诉人遵从被上诉人的要求,停工排除安全隐患,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挖土进行地质灾害治疗,一审诉讼中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确凿。2、被上诉人根本没有责令上诉人排除安全隐患的职权依据,但一审法院却对被上诉人的严重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不予判决撤销,实质就是纵容被上诉人滥用职权。被上诉人作出行政行为时并没有提供任何法律依据,其行为违反行政处罚法,应为无效行政行为。被上诉人系城建规划部门,山体滑坡灾害处理应当由甘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调研、治理,并非被上诉人职权范围事务,被上诉人超越职权作出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为。3、被上诉人限期改正行政行为的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在作出限期改正行政行为前,未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依法查证核实。上诉人在修建房屋时并未挖土,更不存在安全隐患。上诉人是在被上诉人行政审批后开始修建,该修建场地完全符合建设条件,不存在挖土的必要和可能。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排除安全隐患”,应出示上诉人修建房屋的行为如何造成安全隐患的证据,并证明因果关系。但被上诉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并没有相应事实依据,其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表明被上诉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综上,一审枉法裁判,请求二审依法纠正。

被上诉人甘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答辩的主要理由有:1、被上诉人于2012年3月28日和2012年9月12日发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是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一种指导行为,既没有超越职权,也不具有可诉性。2、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取得土地建设使用权和建房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系违法修建违背客观事实,上诉人所称其取得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第三人没有提出异义,依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办理使用权属登记,而不是以协议为准。被上诉人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上诉人有违法行为,出于公共和上诉人本身安全,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系被上诉人职责所在,虽然上诉人履行了该通知书上的内容,但其未取得法律意义上的权益,被上诉人的责令行为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产生实际影响,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综上,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维持甘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甘行初字第00001号行政裁定书。

第三人未进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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